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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违约跨区域销售家具被判赔偿九万元
发布时间:2013-11-18 10:24:11


    本网讯(刘厚起)  为保障经销商的利益及市场秩序,经销商一般都会获得在本地区的排他经销权或代理权。一家具经销商无视合同约定跨区域进行家具销售,结果遭到被侵害区域经销商的起诉。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其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该经销商向被侵害区域经销商支付违约金85000元并返还利润6502.8元。

    被告人李华兴和原告人宋开意分别为某品牌家具在宜春市袁州区和万载县的经销商,均与该品牌家具所属的某家具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其分别享有在袁州区和万载县的排他经销权。由于李华兴涉嫌向万载顾客销售家具,在家具公司的主持下,双方于2012年7月14日签订了《关于袁州万载跨区域销售某家居产品的协议》,约定双方不得以低于公司进货价1.7倍跨区域销售产品;如异地顾客在对方专卖店签订销售合同,对方必须于24小时内将订单转给顾客所在地的专卖店并支付每单定金2000元整,由该专卖店下达订单并承担送货和售后责任,完成送货服务后,扣除进货物流成本后利润的60%支付给对方。凡违反约定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违约金每笔贰万元;第二次处罚违约金每笔伍万元;第三次处罚违约金每笔拾万元;三次以上每笔处罚违约金贰拾万元。违约金的50%作为被侵害区域经销商的赔偿,另50%上交厂家。

    协议签订后,2012年11月5日,万载县的陈某在李华兴处以进货价的1.586倍订购了一套沙发,2012年12月万载县的辛某、罗某分别在李华兴出订购一套沙发、茶几等产品,上述三份订单均已实际成交,利润为16257元,但李华兴均未未告知宋开意也未支付定金。扣除成本后,李华兴应分给宋开意利润6502.8元。宋开意发现后,与李华兴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华兴支付违约金85000元并返还利润。

    李华兴在庭审中主张其与宋开意所签订的《关于袁州万载跨区域销售某家居产品协议》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和《价格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是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该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华兴与宋开意签订的《关于袁州万载跨区域销售某家居产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李华兴提出系受胁迫签订该协议,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李华兴未按合同约定而低价或擅自销售家居产品至万载县共计三次,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相应利润给宋开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核算,违约金为85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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