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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拘人索交通事故赔偿 钱未要到反坐牢
发布时间:2013-11-13 16:36:09


    本网讯(莫小辉)  因自行协商交通事故赔偿款未果,一方将对方推上面包车带走拘禁逼迫其赔钱,当公安民警前往解救时还阻挠解救并将被拘人员打成轻伤。最终,钱款没有要到分文,倒是三个参与拘禁他人的男子均被处以刑罚。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周意圣、杨俊强、毛献章拘役三至四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10月22日,被害人邓家云与被告人周意圣的岳母娘唐引琼在富川县风雨桥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2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意圣、杨俊强伙同熊丽英(另案处理)在本县交警队门口与邓家云再次协商不成后,被告人周意圣、杨俊强等人将被害人邓家云强行推进杨俊强的面包车,将被害人邓家云带至柳家毛家寨一岭头上。被告人逼迫邓赔钱或用邓的三轮摩托车抵押,后又将被害人邓家云带至本县凤凰路新华班车停放处,逼迫邓签写一份协议书。

    被害人邓家云不从,被告人周意圣、杨俊强等人将邓殴打。协议签好后,因被害人邓家云的家人未把三轮车开来给周意圣等人,被告人周意圣、杨俊强又将被害人邓家云带至被告人毛献章的洗车场内交由被告人毛献章看管。

    城关派出所巡警接到报警后前往洗车场解救邓家云,被告人毛献章阻拦巡警并殴打被害人邓家云。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邓家云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周意圣、毛献章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日,被告人杨俊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意圣、杨俊强、毛献章为帮助亲友索取赔偿款,结伙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意圣、毛献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该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俊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民间纠纷引发,邓家云拒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存在严重过错,三被告人为亲友追偿合法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均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均为主犯,均应按其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杨俊强、毛献章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周意圣的作用较小,可对被告人杨俊强、毛献章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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