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军 严长龙) 无资质承包农村房屋拆除事务,引发民工在作业过程中因房屋阳台倒塌致民工坠落跌伤的人身伤害案件,伤者因索赔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9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令由被告江小林赔偿原告江厚龙各项合理费用计102133.06元的30%即30639.92元;由被告郭敏赔偿原告江厚龙各项合理费用计102133.06元的50%即51066.53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
被告郭敏拆旧建新房需要拆除1990年所建的砖混结构两层另加一尖顶的房屋。因二楼上部及尖顶使用挖机拆除高度不够,需人工拆除。2012年6月3日,被告郭敏将拆除旧房(二楼上部及房顶,不包括二楼楼面和阳台)的事务交由被告江小林承做,当天,被告江小林去现场察看旧房状况,双方约定拆除工程范围、劳务报酬、工具自带等,未签订书面协议。事后,被告江小林雇请原告、江金生、叶冬旺、江木林做小工,约定每人每天工资100元,工资由被告江小林发放。6月4日上午,被告江小林与原告江厚龙等四人到被告郭敏家拆旧房。上午11时许,原告等人拆完二楼楼顶后,被告江小林安排原告等人拆二楼门、窗,原告将拆下的门、窗从阳台上放到一楼地面的过程中,因阳台原有裂痕,又堆放部分拆下的杂物,阳台挑梁断裂,突然坍塌,原告与江木林、叶冬旺三人一同摔下,立即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救治。由于原告伤情严重,原告住院治疗至2012年9月12日出院,二次住院共94天。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尿前损伤;左腹壁下血肿。花去医疗费49315.97元。12月24日,原告伤残程度经法医学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郭敏支付了20000元医疗费,被告江小林分文未付,其余医疗费等费用均由原告垫付。因协商不成,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等计人民币118621.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小林承包被告郭敏的旧房拆除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江小林,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主安排和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过程中因房屋阳台整体坍塌、坠落而摔倒致残。被告郭敏作为该房的所有人、使用人选用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江小林施工,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接受原告劳务的被告江小林,在负责施工过程中,将拆除下来的杂物堆放在阳台,指挥、安排不当,加重了阳台承重,同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自身防范不够,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