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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相撞车主亡 死者家属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14 14:24:25


    本网讯(淦作燕)  11月13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就原告胡于雨、王鑫李等三人与被告熊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熊立赔偿死者胡于雨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9000余元。

    2013年6月7日零时6分许,受害人胡于雨驾驶九江临时Y6879号二轮助力车沿武宁县城南市工业园水口路自南向北行驶,途径华南包装厂门口路段时与与自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熊立相撞,造成胡于雨经抢救无效死亡、熊立受伤、该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受害人胡于雨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熊立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武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共计4001元。因胡于雨家属与熊立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便将熊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熊立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360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熊立与受害人胡于雨共同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胡于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对原告方主张因胡于雨死亡的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胡于雨夜晚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遇行人未有效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熊立横穿马路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因被告熊立对受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依法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当事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责任大小,一审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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