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成 贵)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镇雄县盐源镇盐源中心学校和盐源镇蓼叶村民委员会分别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10.071635万元和4.316415万元。
2012年7月10日,镇雄县盐源镇小学罗老师带杨某等30人到蓼叶小学考试,下午考完试后,罗老师自行回家。杨某父母于在盐源镇蓼叶村民委员会旁找到杨某时发现杨某已被电击死亡,杨某父母与两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诉求镇雄县盐源镇盐源中心学校赔偿14万元、盐源镇蓼叶村民委员会赔偿其6万元。
审理法院审查认为:被告镇雄县盐源镇盐源中心学校将未成年学生安排外出考试,其应该对学生履行监护和管理义务,在学生考完试后,没有将杨某送回原学校,未尽到相应监护和管理职责,致使杨某被电击死亡,故盐源镇盐源中心学校对此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盐源镇蓼叶村民委员会作为线路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向村民收取了管理费用,应对辖区内的线路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其在村民反映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消除隐患,致使杨某电击死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根据该案实际,确定由盐源镇中心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蓼叶村民委会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