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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出交通事故 担次责者赔偿2.7万元
发布时间:2013-11-13 10:04:54


    本网讯(覃丹露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驾摩托车出行,在会车过程中因对方占道行驶发生碰撞出事故,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自己受轻伤,在事故鉴定中担次责并被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调解该起交通事故案,被告赔偿自愿赔偿原告2.7万元。

    2012年11月25日19时00分许,张春驾驶桂M18xxx号二轮摩托车沿210线由芒场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行至2668KM+130m处,驶入对向车道,适时,被告驾驶桂M48xxx号二轮摩托车由城关镇往芒场方向行至该处,由于双方会车时,张春驾车越线占道行驶,致使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轻伤,张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张春负事故是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至南丹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愿赔偿27000元给张春家属,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余款12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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