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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街上走无故被人殴 证据不足只获70%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13 10:03:06


    本网讯(甘仕兴 李梦)  广西贵港一男子在街上行走,突然无故被一路人前来殴打,并受伤,去到医院一检查,旧病新伤共花去一万多,最终因无法提供各项损失的证据,法院只判给70%的赔偿。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原告林国云因无故被被告李开祥殴打致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要求李开祥赔偿经济损失14915.93元。      

    2013年3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汽车总站斜对面人行道上,李开祥无故殴打林国云,致林国云受伤。林国云于当天事发后报警,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立案调查。贵港市公安局对林国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林国云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国云当日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3日出院,用去医疗费906元。3月14日林国云又到贵港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3月15日至3月26日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8633.6元。林国云前后治疗共15天时间,共计用去医疗费9539.7元。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腹股沟斜疝;2、高血压;3、全身软组织挫裂伤。事发后,李开祥已支付206元给林国云。事发后,虽然城东派出所主持调解处理,但关于赔偿问题的意见,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李开祥提出,在林国云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4915.93元中,并不是其造成的所花费的医药费,而是林国云本身具备的病史所花费的,所以林国云所花费的医疗费和他没有任何关系,应该由林国云自己承担。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贵港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和病历、广西贵港市医院统一住院收费收据和门诊收费收据、贵港人民医院住院费用详细清单、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解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开祥无故故意殴打原告,并致林国云身体受伤,侵害了林国云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开祥侵害林国云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李开祥对其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林国云的医疗费中包含治疗其原有疾病的部分费用,而且李开祥又拒绝重新司法鉴定,导致林国云的医疗费用中系李开祥侵害所造成的部分无法确定,结合案中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李开祥承担70%为宜,即6677元。林国云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林国云诉请营养费、护理费、处理事故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开祥应当赔偿原告林国云损失7577元,扣除李开祥已支付的206元后为73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被告李开祥赔偿原告林国云经济损失7371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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