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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合伙财产 退伙人起诉获偿投资款
发布时间:2013-11-15 15:05:16


    本网讯(占志微)  合伙经营砂石料场,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致其他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11月15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11年7月,被告张明、李平登记注册了“某砂石料场”,并共同经营。同年8月,张明、李平邀原告梅艳入伙,三人共同签定“合伙合同”。

    2012年11月,张明及梅艳先后提出退伙,但未进行清算。由于梅艳及张明未继续参与经营,砂石料场最终由被告李平管理,但由于管理不善,致该砂石场处于停产状态,李平遂将砂石料场转交曾强经营,并收取了曾强支付的资产补偿款。因原告梅艳要求退还投资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合伙出资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共同经营砂石料场,形成了合伙关系。被告人李平擅自将合伙财产转交他人经营,并收取了资产补偿款,造成了原告股份的灭失,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赔偿原告投资款。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李平支付原告梅艳合伙投资款十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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