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被告黄晓丽与胡大明合伙承租原告杨美芬的房屋,在租用期间发生火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双方闹到法院。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72元。
黄晓丽与胡大明是朋友关系。原告在田阳县城建成一栋三层楼房后,与被告协商达成房屋租赁意向,由被告先对房屋的一楼进行隔板墙装修。装修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经营灯具生意,租期为六年。被告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因被告安装使用的电线短路引起火灾,除被告自己的灯具被烧毁外,也造成原告房屋及部分财物被烧毁。在房屋被烧毁后,为能尽快将房屋修复居住,原告请人对二楼至五楼进行装修,支付费用16056元,完税额862.21元;经价格认证中心对一楼的维修及被烧财物的鉴定,定损金额为16090元。被告拒绝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杨美芬遂将黄晓丽与胡大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9673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租赁房屋发生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作为出租房的房主,对承租人是否安全装修和使用租赁房屋负有监督的责任,但是原告在被告租赁房内进行装修后,未经当地公安消防安检审批便开张营业的行为,采取了默示的态度,因此,原告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承担本案20%的责任,被告承担本案8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