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朝飞) 因子女解除婚约关系,彩礼返还问题经协商未果,遂将对方喂养的耕牛强行牵走拒不返还。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牛主的返还请求。
村民王明贵与刘忠两家因双方子女解除婚约关系,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刘忠于2012年10月22日到王明贵家,将其厩里喂养的一头黄色公牛强行牵走,拒不返还。后于2012年12月31日经当地村民小组长调处,双方对该牛作价人民币15000元,并约定未经王明贵同意,不能私自买卖处理,否则双倍赔偿。后案件反映到镇雄法院,经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未果。2013年8月6日,王明贵遂以财物返还为由诉至法院,诉求刘忠原物返还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明贵与被告刘忠两家因子女解除婚约,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理应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但被告刘忠未持正确、冷静的态度,强行将原告家公牛牵走的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公牛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如果被告刘忠擅自将牛处理,不能返还原物就要按双方对牛的作价双倍赔偿原告王明贵,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举相关证据佐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提及的婚约彩礼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辩解原告方不退还婚约彩礼就不返还公牛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刘忠原物返还原告王明贵的公牛一头。若不能返还原物,则按双方约定由被告刘忠赔偿原告王明贵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