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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名义购房 离婚时怎样分配财产?
发布时间:2013-11-14 16:05:34


    本网讯(孙继香)  今年29岁的周芳和32岁的刘峰都是云南人,经过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夫妻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房产的归属成了两人的争议焦点。

    周芳称:“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前,我给刘峰4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10月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峰则认为,该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婚后两人按揭还了3年多,共10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周芳。

    据了解,争议房产位于市新区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房产登记的名字是刘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月8日开始还款。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房屋价格,即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而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其在婚前出资4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8日至2011年6月4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按原价格双倍确定价格。为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款及财产增值的补偿额9.7万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

    法官释法: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所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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