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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旬老者上坟挂青失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09 09:52:4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伟章)  近日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某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冯某于2012年4月11日16时许,领着刚放学回家的孙子小冯(男,汉族,8岁)带着上坟用的冥纸、香、青、鞭炮到沙坝二社苗坪子坟山为其父亲、母亲、岳父等亲人上坟挂青,导致巧家县白鹤滩镇莲塘村沙坝二社苗坪子坟山引起火灾。火灾造成过火灌木林地298亩(19.8公顷),过火园地5亩(0.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84069元。

    法审理认定,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人冯某点火烧烧香、纸、放鞭炮起火灾,致使巧家县白鹤滩镇莲塘村沙坝二社苗坪子坟山灌木林地烧毁298亩,园地5亩,造成经济损失184069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对其处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年老多病,系残疾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冯某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被告冯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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