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桂林)
江西丰城一农民因燃烧田埂枯草酿成141公顷森林火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6055万元。3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杨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杨某系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农民。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因自己租赁荒田的田埂上茅草已干枯,为便于田间管理,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位于丰城市荷湖乡电山背村的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埂上和田里的枯草点燃,枯草被点燃后,被告人杨某拿锄头在一旁守候,约十几分钟,火势越来越大,并起了大风,烧着的杂草被大风吹过水渠至村对面的山上,引燃山上枯草,被告人杨某和闻讯赶来的人一起扑救大火,因火越烧越大,被告人杨某见难以扑灭,便离开火灾现场。此次大火导致附近山场森林火灾,造成丰城市荷湖、丽村镇的新泽、根竹两个村委会10余个村小组受损。据现场勘查,该火灾火场面积为141公顷,受害森林面积为141公顷,其中损失杉树立木蓄积96.2立方米,湿地松立木蓄积85.6立方米,损失油茶3.17万株,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60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了丰城市荷湖乡、丽村镇相关村民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后积极参与了灭火,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相关村民的损失、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