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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火烧毁百亩森林后自首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12 14:10:29
本网讯(黄文青) 9月12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烧枯草做草木灰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易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井为获取草木灰作为花生的肥料,于2013年3月9日下午14时许来到高安市杨墟镇唐头村委会易家自然村枫岭坑,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在与易勇猪场正南相距50米处的自家地坎边,用一个气体打火机将地坎上的枯草点燃烧掉,因天晴干燥并刮风,地坎上的枯草被点燃后顺风沿坎道烧向北边枫岭坑山脚下,被告人易井看到情况不对,上前奋力扑救,并打报警电话求援,但未将火扑灭,火继续顺风蔓延烧上了村前镇江头村幸英承包的退耕还林山场,导致易村集体枫岭坑山场和幸英承包的退耕还林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1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00亩(折合6.667公倾),烧毁马尾松、湿地松、木荷树立方蓄积365立方米。 被告人易井于2013年3月11日来到高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幸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易井赔偿部分损失15000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易井赔偿受害人幸英损失45000元,并实际支付。受害人幸英撤回了对被告人易井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谅解书,对易井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易井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井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烧地坎上的枯草发生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易井在犯罪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 并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 ,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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