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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摆摊小事大打出手 敬业法官感化矛盾双方
发布时间:2013-10-16 09:18:39
法官将赔偿款兑付给当事人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到了案结事了。10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0月15日上午,在法官的见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庚俊敏、庚卓丹提前7日拿到了上述赔偿金,使得该案顺利圆满办结。 2012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家敏、汪星星和庚寿林(殁年54岁)因甘佩骅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一街路口骄阳通讯店门口摆摊发生纠纷,后引发黄家敏、汪星星和庚寿林互相推打,致庚寿林倒地受伤。同日,庚寿林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1月5日,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庚寿林的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属重伤。2013年5月7日,庚寿林在中西医骨科医院被宣告死亡。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庚寿林系因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继多发性脑梗死而死亡。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无奈,庚俊敏、庚卓丹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庚俊敏、庚卓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由被告人黄家敏、汪星星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西贵港市骄阳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人民币514232.5元。 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人丧父的痛苦,情绪比较激动,于是耐心细致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调解下,双方的心里逐步被感化,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人黄家敏、汪星星承诺于2013年10月22日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庚俊敏、庚卓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庚俊敏、庚卓丹放弃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西贵港市骄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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