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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峨县原水利局局长涉嫌四罪出庭受审
发布时间:2013-10-15 14:19:15


天峨县原水利局局长出庭受审。

    本网讯(唐雪云 韦禹肖)  10月15日,广西天峨县原水利局局长黄光宏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现年44岁的黄光宏,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天峨县水利局在实施天峨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和天峨县仁顶河、老鹏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过程中,时任天峨县水利局局长的被告人黄光宏指使本单位工程设计人员,制作虚假的工程合同和虚假的工程设计方案与天峨县建筑工程公司和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虚假工程合同,采取虚套的方式,套取国家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专项资金和天峨县仁顶河、老鹏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其中,与天峨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国家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专项资金2940029元。与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国家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专项资金937013元,套取天峨县仁顶河、老鹏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专项资金900000元。同时被告人黄光宏指使本单位财务人员将所套取资金私自截留,设立“账外账”管理。在被告人黄光宏指使下将1193315.01元用于单位接待、慰问领导、及其它不正当开支,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黄光宏在担任天峨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将本单位负责在天峨县实施国家重点小农水项目工程过程中,以虚列工程的方式,将部分国家重点小农水项目专项资金套取出来由出纳员李某春保管,进行“账外帐”资金管理,会计员李某英负责核帐,被告人黄光宏负责审核支出。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黄光宏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给蓝某意答谢天峨县六排镇都隆村人饮项目工程有关人员费用为由,从李某春所管理的“账外帐”资金骗取3.3万元出来,后由财务审核进行核销,将该笔3.3万元资金进行侵吞,占为己有;同年2月10日,被告人黄光宏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慰问水利部有关人员开支为借口,从李某春所管理的“账外帐”资金中骗取6万元出来,后由财务审核进行核销,将该6万元进行侵吞、占为已有。

    2008年至2010年间,广西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地区代理商洪某元在向天峨县水利局销售钢管过程中,为了感谢被告人黄光宏在对该公司向天峨县水利局销售钢管业务过程中提供方便,于2010年12月的一天,电话约请被告人黄光宏在天峨县五吉大酒店见面,后在天峨县五吉大酒店停车场,洪某元将一个装有4万元黑色塑料袋放进了被告人黄光宏的轿车尾箱。后被告人黄光宏将该4万元钱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2011年1月间,因于春节将至,身为天峨县水利局局长的被告人黄光宏组织了天峨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罗某根、罗某建、黄某甫、等人开会讨论本单位有关发放春节福利问题,最后会议决定以每人8000元左右的额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发放。会后,被告人黄光宏安排李某春、李某英按照班子会所决定的福利额度进行列表造册,并从所套取出来的国家重点县小农水项目资金中提取出来514780元,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其中被告人黄光宏分得18730元;2012年1月期间,又在春节将至时,身为天峨县水利局局长的被告人黄光宏再次组织了天峨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开会讨论本单位有关发放春节福利。后经讨论会议决定以每人8000元左右的额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发放。会后,被告人黄光宏安排财务人员李秀春、李爱英按照班子会所决定的福利额度进行列表造册,并从所套取出来的国家重点县小农水项目资金中提取出来525810元,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其中被告人黄光宏分得169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光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天峨县水利局局长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决定虚套取国家水利专项资金共计4777042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宏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本局职工,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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