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一行人在避让电瓶车时,不慎摔下坝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电瓶车司机将行人打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8日,被告人袁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袁伟骑电瓶车到自家的承包地里为树子灌水。当车行驶至“施家沟水库”坝梗中间时,遇到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在避让被告人袁伟的电瓶车时,不慎摔下坝坎。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被告人袁伟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当日,李某某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次日,李某某到攀枝花市铁路医院住院,29日出院,被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左肩部及腰背部软组织损伤;3、腰椎退行性变。后李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4日、2015年2月9日至2月13日在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伟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伟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