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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父亲治疗问题起口角打伤嫂子被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8-12 09:14:37
本网讯(张瑜) 一女子回娘家探望父母,与嫂子产生口角纷争后大打出手,后被嫂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2015年8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谭荣会给付原告金昌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 072.55元。 原告金昌芬与被告谭荣会系姑嫂关系。 2015年3月16日,谭荣会回娘家看望生病的父亲,原、被告因原告父亲的治疗问题发生口角吵闹,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该过程中,被告谭荣会将原告金昌芬打伤。原告到黔西县红十字医院住院医治26天,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10 036.28元。 2015年5月18日,原告金昌芬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自己因此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2 628.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身体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人如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与被告因言语矛盾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60%);原告谩骂被告,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40%)。原告主张的住院治疗费因有相关发票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对其主张的护理费、 误工费, 法院参照贵州省2015年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28 437.00元计算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伤残补助金及后续治疗费,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应获得损失赔偿分别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上共计16 787.58元。根据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划分比例,被告谭荣会应支付原告金昌芬各项损失共计10 072.5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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