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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劝架打伤他人被诉上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15-08-25 09:58:19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看到他人争吵上前劝架,却在该过程中出手打伤他人,男子因此被受伤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龚正伟赔偿原告龙玉福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401.33元; 2015年1月7日22时许,龙玉福到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八块村看望前妻王某珍时与其发生口角。正在王某珍家做工的龚正伟遂上前劝架,龙玉福与龚正伟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龚正伟打伤的龙玉福由当天被出警的警察送到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龙玉福为颅脑损伤、左第11肋骨骨折、腔隙性脑梗塞、多处软组织损伤、双肾多发性囊肿。2015年1月22日,黔西县公安局作出黔县公法行罚决字(2015)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龚正伟行政拘留五日。龙玉福在11天的住院治疗期间自支医疗费共计6456.69元。出院后,龙玉福将龚正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龙玉福被龚正伟打伤的事实确凿,事故发生后,龚正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因此对龙玉福的伤,龚正伟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次伤害事故是龚正伟劝阻龙玉福与王某珍争吵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于此次伤害事故,龙玉福应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龚正伟承担70%的责任。龙玉福应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401.33元。对于龙玉福在诉讼中请求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赔偿。由于龙玉福年龄已达71岁,根据我国对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龙玉福已丧失劳动能力,对原告请求赔偿误工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交通费,因未能提交医疗机构的意见和交通费相关票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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