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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500余万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5-11-13 15:54:51
广西钦州市副市长陆钦华受贿一案进行宣判。 本网讯(赵日友 牙政远) 2015年11月13日上午,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陆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陆钦华及梁荣好(另案已判刑)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万元、陆钦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陆钦华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钦华利用担任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共同收受钦州粤泰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黄一汉200万元人民币;伙同梁荣好共同收受陆川县长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股东余德春200万元人民币;收受广西钻石海岸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世界60万元人民币;收受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战50万元人民币;收受钦州市天河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奎明40万元人民币;收受钦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叶纪明6万元人民币。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梁荣好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陆钦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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