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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烧烤引口角 三男子打伤邻桌顾客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4:04


    本网讯(王锡怀)  三男子在吃烧烤时,与邻桌的男子发生争执后,将该男子打成轻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小钧、刘高、王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小钧、刘高、王庆等人在米易县白马镇某烧烤店吃烧烤、饮酒时,与在邻桌吃烧烤的严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严某见对方人多,便往家中逃跑。曹小钧、刘高、王庆三人立即追赶。在追赶中,严某跌倒。曹小钧、刘高、王庆便对严某一阵拳打脚踢。严某受伤后,于当日8时许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严某的伤情为:1、左侧第2至5前肋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审理中,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严某经济损失4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严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小钧、刘高、王庆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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