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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适用界限
作者:王洪用   发布时间:2013-12-20 09:10:49


    我国刑法典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两罪适用上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抢劫和敲诈勒索行为,一直是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难题,特别是在现行刑法中敲诈勒索属于空白罪状的情形下,争论日益激烈。两者在行为的外部表现以及主观犯意方面存在着很多相似乃至重合的部分,明确两者的界限也必须从构成要件层面展开。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基本区分

    从一般意义上看,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品的行为。法保护法益上,其所保护的属于财产权兼具人身权。而敲诈勒索罪则是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向危告,从而得以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单纯的财产权,并不必然包括人身健康。因而从两者的法益层面便可以予以区分。从行为构成上看,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且具有现实紧迫的可能性,而敲诈勒索罪则并不以暴力实现的紧迫性为必要,事实上,通常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并无当场实施暴力的愿望和企图。在暴力、胁迫程度上也远不及抢劫罪的程度。因而两者的行为构成也大不相同。从法益侵犯程度上看,抢劫罪不依劫取财物的多少来对其进行定性,而敲诈勒索罪则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否则不以该犯罪论处。

    二、两罪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区分

    在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如果该行为暴力、胁迫程度并不具有定量上的区分意义,或者说很难认定其行为究竟属于抢劫还是敲诈勒索,则应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解释。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具备暴力实现的当场性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则从着眼于暴力的程度来进行区分,行为人的暴力程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话,则应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就是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轻微的暴力行或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的暴力行为,即使没有当场取得财物,而是由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的程度,应当从案件发生的各种主客观环境出发,以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外在表现和受害人反抗能力为判断基准。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两罪的制约

  在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适用中,同时可以从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厘清两罪的界限。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同时具备暴力实现的当场性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的情形下,其危害行为就是当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其后果则是受害人对财物丧失了占有。如果行为人暴力实现的当场性与劫取财物的当场性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一般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若两者并无条件上的必然关系,则应否定抢劫罪的成立,以敲诈勒索罪定罪论处。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条件判定必须结合禁止溯及理论,如果受害人丧失财物占有的后果并非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或者说是行为人之外的先行行为所导致,则应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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