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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的两个“当场”区分敲诈勒索与抢劫罪
作者:曾小军 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9-23 12:37:32
【案情】 2012年12月5日,方某、吴某两人共谋勒索同村平某的钱财,两人以平某曾经在赶集时弄坏其摩托车为由,向平某索要赔偿款计三千元。事后经查并无此事,两人与平某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两人拿刀对平某进行威胁、殴打后,对方求饶说没有,要等他工资发了后给他们。方某两人遂让被告人平某写了一张四千元的借条,并让对方签名按印后才让其离开。被害人平某逃离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实施暴力迫使被害人写下借条,并当场获得了期待型财产性利益,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两被告人以被害人与其有债务关系为借口,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书写一张四千元借条,其并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属于强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产的行为。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与占有行为都具有当场性,劫取财物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同一点,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两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在采用胁迫方式获取财物的情形下,较难区分。其次,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益,也侵犯人身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权益。本案中,两被告人拿刀威胁、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写下借条,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且具有对被害人人身产生现实危险的可能性,这一点显然是与敲诈勒索罪有所区别的。 第二、我们认为,区别两罪的关键是抢劫罪需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需要当场得到财物,且只能以将来的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不能当场实施暴力。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则可认定为抢劫;相反,如果只有当场使用暴力而没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只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则属于敲诈勒索。而借条是记载当事人的债权或证明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其财产价值需以债务人的给付为实现要件,属于期待型财产性利益。本案中,方某等人以索要赔偿为借口当场使用暴力,多次殴打被害人平某,迫使他写下借条,获得了期待型财产性利益。从表面上看,这貌似敲诈勒索行为,但被告人目的是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以暴力迫写借条,并凭借该借条将来索钱的行为都是抢劫行为的延伸,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平某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具备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特征,所以两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综上所述,方某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抢劫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故应认定为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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