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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 提升司法公信
作者: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杨槑   发布时间:2013-10-25 09:26:12


    “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缩小自我评价和公众评价的反差,一方面要依靠外部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程度,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因素;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创新,来弥补司法能力水平的不足,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部因素。笔者认为,从内、外部因素的相互辩证关系来看,后者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一、把握四个关系,更新管理理念

    (一)审判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决定着审判管理的临界线。审判管理要按照独立优先的原则,合理划分审判与审判管理的权力边界,审判管理要恪守适度、自限的品质,切实维护审判独立。对司法活动来说,在一定的机制保障下,法官自治才是各项工作的根本,审判管理只是外因,审判管理应当有利于法官自治,促进法官自律。

    (二)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审判管理是通过审判资源的动员、指挥、配置,推动诉讼程序依法、顺利、有效进行,这是一种非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应当接受审判监督的程序性控制。审判管理只是通过促进程序的正当化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性,要防止非程序性审判管理弱化或取代程序性的审判监督的现象。

    (三)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审判管理权是法院根据司法规律和特性,对诉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力,其内容主要包括审判程序管理权和审判流程管理权。行政管理则是指法院对日常工作中行政事务的管理。所以,审判管理应当立足于诉讼案件管理和诉讼事务管理,不能渗透、侵蚀甚至干涉法官的裁判权。审判管理要尽可能弱化行政性因素,杜绝行政化倾向,逐步实现审判的去行政化。

    (四)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与其他管理主体的关系。审判管理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多部门的共同责任,需要达成共识、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法院党组和审委会要坚持“自上而下、循序渐进、重点监控、强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决策制定、案件把关、管理监督、工作调度和分析研判等方面的作用,及时研究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审判管理专门机构和司法综合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责,各审判业务庭室也要发挥好直接管理作用,认真落实法院党组和审委会的管理决策。此外,还要提高法官的自主管理能力,引导其树立“管理就是爱护”的意识,促进其对审判管理的认同,使其自觉地接受管理,实现能力、作风、业绩的全面提高。

    二、做到四个并重,实现统筹兼顾

    (一)创新与合法并重。审判管理应当基于司法实施与效果的良性发展,形成坚守法律与创新管理的平衡机制。在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的实践中,创造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基础,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则、基本原则和立法基本精神来创新。

    (二)管理与服务并重。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以保障审判权正确顺畅行使为出发点,寓服务于管理之中。要克服“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做到管理到位而不越位,避免管理僵化,管得过多、过死,挫伤各业务部门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要克服“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做到服务到位而不缺位、管理减负而不增负,防止审判管理流于形式。

    (三)管案与管人并重。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要通过“管案”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管理要同步介入,通过对案件各个节点的监控,促使法官增强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要通过“管人”抓好执法办案工作,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努力践行“忠诚、公正、为民、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四)立制与执行并重。要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重点建立健全质效评估、案件评查、流程管理、考核奖惩、监督指导等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化、体系化的审判管理新格局,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管案;要增强制度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审判管理的成功经验,固化定型有效做法,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审判管理的新路子,注重总结推广,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成效;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意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三、狠抓四项重点,提高管理效能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审判管理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要将以往模糊分散的审判管理职权予以集中整合,增设独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即履行案件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评估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发布管理信息、调控指令和审判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庭室召开审判管理联席会、对口联系上下级法院审管部门等。

    (二)规范审判流程管理。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范围,对立案、送达、保全、排期、开庭、结案、督察、执行、归档等重要环节进行分工衔接,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统一协调,动态管理,跟踪监督,保障案件审理活动公正高效运行。一方面,要对诉讼程序进行直接管理,比如立案、排期等程序性事务或者变更合议庭、延长审限的审批等;另一方面,要对程序进展情况进行监控,比如案件超审限情况的监控与督查等。要把案件流程管理贯穿整个审判执行过程,把侧重点放在事前与事中管理上。此外,还要规范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接访和巡回接访等制度,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的不断增强。

    (三)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评估和法官考评体系。要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量化管理规定,制定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操作规程,明确监督管理的内容、范围和监督的方式,将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找到符合法院自身实际和司法规律的质效调控方法和路径。要重视案件绩效评估,正确用好这个方法和体系,对于不好的司法过程和结果及时弥补和调控,对好的司法过程和结果不断的积淀,追求更高的标准。要狠抓案件质量评查,将随机抽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实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明确责任承担,落实责任追究。要注重审判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发挥好审判绩效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要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依靠量化考核,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并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审判管理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科技管人,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精细化。要以信息化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实现信息管理、加工、转换、传递、分析和决策功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要构建全面的信息网络,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多项交流、资源共享,使信息化贯穿于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直观展现审判管理各个流程,全面监督审判管理各个环节,准确采集审判数据、迅速反应流程动态,为审判管理提供及时信息支持,提高审判管理质量和效率。

    总之,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既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理念,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只要我们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实践上下更大功夫,在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上下更大功夫,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重要作用,司法公信力就会在我们的努力中不断得以提升。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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