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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通信电缆后暴力抗拒抓捕行为的认定
作者:韦柳娜 发布时间:2013-11-05 10:19:56
【案情】 2012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荣伙同他人窜到南丹县城关镇与里湖乡之间的移动公司南丹分公司民族村甘河移动基站,割开基站门后,利用钢筋钳将机房内的2根电池连接线、2根电源线和1根专用跳线割断并盗走。该基站被盗时,中心监控机房报警,移动公司南丹分公司接到报警后,组织职工蓝振仁、黄志经、莫士卫等人前往该基站查看,当蓝振仁、黄志经、莫士卫到该基站半坡时,发现陈荣等2人扛盗得的物品和作案工具下山,3名移动公司职工在抓捕时,陈荣持刀威胁、抗拒抓捕后被移动公司职工抓获,另1人逃跑。案发后,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3 105元,被毁坏物品价值为25 313元。因陈荣的破坏性手段造成移动通讯基站通讯中断时长达24小时11分,受影响用户数为2015户。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荣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荣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荣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而实施的盗窃通信设备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告人为了抗拒抓捕又当场使用暴力,属转化型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首先涉及到了想象竞合犯的问题。 所谓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两个主要特征或必备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在罪数的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总则中虽没有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就是想象竞合犯。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本案就属于较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荣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而实施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这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共公电信设施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只能择一重罪处罚,即陈荣的行为构成破坏共公电信设施罪。而被告人陈荣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破坏共公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则作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内考虑的加重情节。 当然,这是本案的处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即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又当场使用暴力的话,则应属转化型抢劫罪。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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