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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前女友过户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
作者:杨苛   发布时间:2013-11-01 10:23:27


    【案情】:

    桂林市郊区的男青年彭某,与邻村的女孩子覃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为性格不和,两人恋爱一年后分手。分手后,覃某某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汽车。某天,彭某在回家路上碰到了覃某某载着新男友驾车经过,彭某看见后非常气愤。次日,彭某联系其表弟李某商量,想给覃某某一个教训,李某提出将覃某某的的汽车要过来,彭某同意。两人便守候在覃某某回家的路上,将驾车独自回家的覃某某拦下,威胁其将车转让给彭某,否则打死覃某某,随后李某动手打了覃某某几巴掌。被逼无奈,覃某某与彭某写下书面协议将车转让给彭某,并将购车的材料也交给了彭某,随后覃某某被放走。覃某某跑离现场后即报警,三天后将准备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的彭某、李某抓获。对于彭某和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彭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彭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三个罪名均是侵害公私财物,而覃某某的小汽车属于典型的私有财物,可以成为三个罪名的犯罪对象,那么到底应当构成何罪,还应当综合分析三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是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主体为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其次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一)犯罪主体特征,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刑法》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三)犯罪客体为双重客体,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

    最后是强迫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体现为下列五种行为:1、强买强卖商品的,表现为行为人强迫商品所有者或者销售者必须与行为人交易,行为人则以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强迫交易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要完成所谓的交易,并通过交易挣去交易的差价,已达到牟利的目的。

    综上,通过对比分析,首先,彭某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因为,二人实施的是以威胁方法索要汽车,而不是在付出一点代价的情况下以超低差价买车的行为。其次是如何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对于暴力威胁的区别: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一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不照办,暴力随时可以当场实现,伤害被害人,暴力胁迫内容必须是当面发出。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包括当场实现或者未来实现,而且暴力程度明显低于抢劫罪,暴力威胁内容一般包括揭发隐私、侮辱、毁坏财物,伤害本人等,胁迫可以不是当面发出,可以是书面发出。对于是否当场取得财物的区别: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当场取得财物,财物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支配权。敲诈勒索罪对于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以后取得,财物所有人对财物没有丧失财物的完全支配权。

    本案中,彭某原来的目的只是报复覃某某,但是和李某商量后,目的则转变为占有覃某某的汽车。二人经过预谋,以暴力方式拦截覃某某,要求覃某某将汽车给二人,在覃某某表现出不愿意时,李某使用了暴力伤害手段。彭某和李某明知汽车属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特点动产,案中所谓的签订转让协议,是为了避免覃某某反悔,以及方便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此后,二人将汽车完全占有。根据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和与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彭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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