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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相机拍裸照进行敲诈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帅和水   发布时间:2013-09-22 11:06:17


    【案情】

    钱某与黄某因感情不和分手。后钱某得知黄某另找了男朋友,便怀恨在心,产生了拍其裸逼迫其分手。在到达黄某住处后,钱某发现自己忘带拍照相机,便直接抢劫了黄某相机,强迫黄某把衣服脱光,拍摄了裸照数十张,要求黄某以每张500元人民币价格赎回,否则,将裸照发给黄某现任男朋友。后案发。

    【分歧】

    关于钱某罪名的认定,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先抢劫相机,并以拍摄裸照作为要挟,敲诈黄某巨款,前后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牵连犯,对钱某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评析】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如何判定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主客观来看。客观上要求数行为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数行为有统一的犯意。所谓统一的犯意,是指从主观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所追求的最终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即目的行为之目的。尽管在实施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时也可能具有相应的犯罪目的,但该目的只具有附随性、临时性、过渡性等特征。

    其次,数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要判定行为之间是否联系紧密比较困难,通说认为,要判定数行为之间是否联系紧密,就要从普遍社会民众的认识程度和观点出发,当某种手段行为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就应当肯定该数种行为之间符合牵连关系所需要的紧密联系。

    再次,正确认定牵连关系,还要注意区分规范意义上的牵连关系和事实上的牵连关系。在某些个案中,数行为之间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但是这种牵连关系不具有定型性,只具有偶然性,从严格控制牵连关系范围考虑,应当将这类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予以排除,不认为牵连犯。如,行为人通过放火的手段,趁混乱之际实施抢劫,虽然放火行为是一种手段行为,实施抢劫是一种目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放火造成混乱,从而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具有通常性,只具有个案意义,不宜认定为具有牵连关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准备用拍裸照的方式进行敲诈,但由于没有带相机,而先通过抢劫相机后进行作案。从主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之间客观上具有联系,主观上也具有统一的犯意—敲诈钱财。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正如上述分析,对牵连关系的认定上,还要看数行为之间的密切程度,特别是要从价值层面,即社会上大众的普遍价值观点来看,显然抢劫行为通常并不是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抢劫行为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不常见。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应对钱某进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而在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的认定上,首先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刑罚基本原理,更为重要的是从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上去把握:即数行为之间通常具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具有通常性,应当以社会上一般人在一定时期内的通常观念为标准加以判断。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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