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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的罪与非罪
作者:谭惠岚   发布时间:2013-11-12 10:36:41


    【案情】

    2011年8月16日13时许,在兴业县山心镇博爱村电信营业厅对面的网吧路段,被告人陈何和徐学将小杨拦停,小杨见状掉头逃跑,被告人陈何和徐学便跑步追去,在博爱医院门前路段追上小杨,并要小杨给钱,遭到小杨拒绝后,被告人徐学打了杨淋两巴掌,被告人陈何将小杨推倒并继续殴打,致小杨轻微伤,小杨被迫掏出6.5元钱给陈何。

    【争议焦点】

    1、陈何和徐学构成寻衅滋事罪;2、陈何和徐学不构成犯罪;3、陈何和徐学构成抢劫罪。

    【问题分析】

    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抢劫其他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罪,它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它与抢劫罪的区别为:(1)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目的,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3)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犯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的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徐学未满十六周岁,陈何刚满十六周岁,且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抢学生的钱来用于上网,在学生不愿意给的情况下,任意殴打他人以达到抢钱目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按寻衅滋事罪来定罪量刑,一人构成犯罪,一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公平,不能体现我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虽然本案是学生抢劫学生,抢钱财数额不大,但已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危害较大,而不是一般的青少年恶作剧式的抢劫,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违法行为,应认定构成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在法院实践当中,学生抢劫学生如已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生、生活等危害后果,均可以认为已构成犯罪。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徐学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两人均未上诉。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兴业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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