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杨寿健)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抢劫罪案,被告人张锋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关指控,2013年3月27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锋国伙同张放(已判刑)分别持匕首和菜刀窜到樟树市沙田新村3号楼石伍某住屋内,采取对石某及其女儿许某进行捆绑、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TCL手机、小灵通各一部及现金7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锋国1998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锋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