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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12-19 14:21:33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各种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在交通事故赔偿、医患纠纷等领域引发的矛盾纠纷中,一些群众由于受到多闹多得、法不责众等错误心思的驱使,偏执的认为“只有通过越级访、集体访、闹访,才能给政府施加压力,并且声势越大,越能引起重视,人数越多越能构成压力,出面接待的领导越大越好越有效。”,往往采取聚众集体访、越级访、闹访等非理性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处理群众聚众非理性表达诉求问题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如何维护社会稳定越来越成为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考验。基层人民法院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对策,从根本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权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事审判中当事人非理性表达诉求问题,是当前的主要任务,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究,以期共同提高基层法官解决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问题的能力。 一、非理性诉求的概念 非理性诉求就是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当事一方或者双方持偏执态度、采取偏激手段,坚持不合理诉求不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就是非理性诉求。 二、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表现形式及种类 (一)从行为方式看,主要分为:1、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法官、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威胁法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对法官的职务升迁等予以威胁恐吓。2、扬言杀人、自杀、自残向法院施加压力,以在利益博弈中获取更优势地位。3、哄闹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起哄或谩骂、殴打对方当事人,甚至当庭辱骂审判人员。4、网络发帖歪曲甚至捏造事实,误导公众,为博取自身利益营造有利舆论范围。5、静坐游行、打横幅行为。虽然说绝大多数当事人在选取非理性、非正常利益表达方式时,其对自身成本的考量和对传统观念中的违法行为的自觉抵制都是比较到位的,但确有部分当事人在选择非理性、非正常利益表达方式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暴力抗法倾向非常明显,确有对之进行严厉打击之必要。 (二)从参与规模看,多为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属参与。 (三)从涉案类型看,该类情况在民事案件中多发,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哄闹法庭、扬言自杀、纠集亲属围攻执行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另外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非理性、非正常行为的现象值得重视。 (四)从诉讼阶段看,在立案审查阶段、案件审理期间、执行阶段、申诉信访阶段均有发生,尤其在执行阶段发生率较高。 三、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原因 现实中通过非理性、非正常这些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当事人之所以越来越多,一部分是在很大程度上实属情非得以,另一部分则是通过这些行为方式,给法院和办案法官施压,与有关方面进行利益博弈,进而攫取额外的利益。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正常利益表达机制难以满足现实需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当前利益表达机制呈现出精英化、集中化的特性,而外来农民工、农村人群、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由于受经济、知识等条件的限制,拥有的正常利益表达机制和话语权相对欠缺,他们启动利益表达机制的成本也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诉求越来越强烈。如此,在正常利益表达机制欠缺和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的大背景下,非正常、非理性方式也就成了部分当事人的当然选择。 (二)部分当事人法治观念不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偏颇观念。一些当事人对诉讼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期待,对基本诉讼规则和司法有限性认识不足,或者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全然不管司法运作原理和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一旦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通过非理性、非正常行为缠诉上访,试图通过向法院施压达到满足其全部要求的目的。部分法官在解决非理性诉求时的过分迁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理性诉求的发生。当非理性诉求激烈到一定程度,且伴随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时,会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缠闹之后有的法院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会产生案例指导作用,让部分群众对缠闹有了更大的期望值,甚至会刺激群众理解为非理性诉求或许更为有效。 (三)法制教育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由于基层组织的实质弱化,导致基层群众长时间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引导。而同时,快速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物质变化,对群众既潜移默化又十分深刻的教育,让群众对私利的渴望越来越大,急功近利倾向愈发严重,而这些恰恰是在社会发展中不良行为影子的表现。在相当部分人群中以自我为中心意识过强,与社会整体性产生冲突。法制教育严重缺失,社会示范的积极作用太少现象明显。另一方面,法院的办案过程虽然有诸多程序予以保障,但在面对各种问题时,总会有解决不好的缺憾存在。这种缺憾对法院来说是个别现象,而对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结果的群众来说可能就是全部,由于相关的法制教育引导较少,群众对问题的包容心缺乏,这时他们会对这种缺憾不能理解和接受,从而产生过激行为。再加上少数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造成案件质量效率还存在问题或瑕疵。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加上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院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还有少数法官作风不够深入细致,态度不够文明礼貌,司法行为不够规范,裁判文书出现文字差错等等,虽然实体处理、程序运行并无不当,但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对抗情绪,进而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诱发非理性、非正常上访闹访事件。对司法信任的降低,反过来又加大了法院办案的难度。 (四)当前在处理非理性、非正常上访事件时,有的部门出于考核、上级和社会评价等各种考虑,为尽快平息事件,减少信访压力,往往会对信访人做出一些妥协和让步。这其中,大多数的妥协和让步是必要的,但也存有个别时候放弃应有立场、牺牲基本原则,轻率对信访人做出较大让步,进而换取暂时稳定的做法。这些做法实际上已间接改变了法院判决,不仅严重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而且一经放大,极易产生连锁效应,给其他民众造成采取非理性、非正常手段比通过理性、正常途径解决更为管用的印象,助长了当事人的投机心理,使一些当事人坚信“上诉不如上访”。 (五)个别律师和代理人社会责任心不强,煽动、教唆当事人通过非常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个别律师和代理人法律素养不高,社会责任心不强,加之其在拉拢案源时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自身利益,他们往往会不择手段,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正常手段来表达诉求。有些公民代理人为老上访户、久讼人员转化而来,其中不少人自身就是非理性非正常行为的获益者,他们在代理诉讼时,更是现身说法,极力煽动当事人通过非常手段给法院施压,以间接获取高额代理费用。 (六)现有法律法规对法官保护不力,对暴力抗法或教唆暴力抗法行为惩处力度欠缺。当前,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面临的履职风险越来越大,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法官做出特别保护。更为重要的是,相关法律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处也很不到位,对暴力抗法行为规定过窄,即便有时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处罚甚至犯罪,为避免激化矛盾,也往往不予追究、甚至是姑息纵容,现行规定难以落实。而现行法律法规对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常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更是疏于惩处。 四、解决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群众非理性表达诉求的愿望 1、群众非理性诉求虽然呈激进、对抗态势,但归根结底是寻求利益平衡,实质是民生权利的滥用。而且这种表达方式并非群众的第一选择,有的甚至是无奈之举,决不能把非理性诉求放到工作的对立面。 2、群众非理性诉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任其发展可导致群众行为的无底线。矛盾得不到解决,则会升级,由公开到对抗,再向破坏发展。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因诉求未果而发生的严重事件是少数群众的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失控造成。 3、虽然非理性诉求呈越来越激烈态势,但如果我们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实现利益的基本平衡,正确引导群众,那么非理性诉求是可控的。 (二)站在社会整体的高度来解决群众非理性诉求问题 群众非理性诉求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整体,尤其是法律执行者的深刻反思与竭力改进。通过法官理念与行为的转变,引导群众理念行为的转变,逐渐走向依法理性的轨道。首先是法律教育理念转变。群众非理性诉求主要是心理认识原因。而解决心理问题真正有效的办法就是教育引导。所以一定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树立行胜于言的理念,把每次司法行为当作是对群众的法律教育,深刻认识到一次不当的司法行为就是一次错误的教育。其次,基层群众不但需要法律教育,更需要理解和尊重,被别人理解和尊重是尊严的体现。无论是哪个层次哪个行业的人,对尊严的需要是一样的。群众受到伤害就会感觉失去了尊严,当司法不能找回平衡,那么不当的司法行为就会对他们形成二次伤害,而二次伤害可能会让他们的不满超过第一次,不满再转化可能就会发展为愤恨和报复。再者,作为社会疾病的种种矛盾纠纷,需要司法来解决。从这个角度讲,民事审判人员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医生。所以,应该树立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观念。法治的过程不只是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的过程,也是通过执法、司法把平等、文明、和谐理念宣播的过程,一定要注重思想引导,积极预防和减少社会疾病的发生。 (三)畅通社会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保障民众利益诉求表达权。加强和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在司法决策出台前,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拓宽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新渠道。对于经济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以进一步深化落实“三项承诺”为主要抓手,完善诉讼“绿色通道”,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打不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打得赢官司。 (四)坚持正确的办案理念,做到案结事了。根据当前的国情,法官在办案中,绝不能就案办案,绝不能一判了之,必须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也了。要加大诉调对接,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一些不满判决、不理解判决的当事人,要不厌其烦地做好息诉服判的思想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机制,从根本上逐渐赢取司法公信力。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主要的是靠审判权行使者的榜样作用带动形成。而保障审判权依法理性行使的有效方法则要靠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与落实。要落实好已有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与规范,法院已经出台了相关具体规定,而且大都上墙公示,从程序到言行规范的公开已经实现,但在执行上有的还不到位。所以,要加大监督力度,尤其是要加强上位监督,进一步增强公正、规范执法司法的强制性,确保执行到位。并从形式向内容拓展。进行庭审直播、网络庭审等尝试,要增加公开当庭宣判率,进一步增加司法透明度。同时,全面落实法律文书说理制度,对各种裁决要依法解释清楚,说理透彻。积极探索由公众开放日向公众开放月、年的转变。推行“阳光热线”,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内容供群众自由查询。通过这些机制,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从而用这些具体的行为引导群众逐步走向依法理性。 (六)完善多元化调处机制,拓展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当前,社会整体价值缺失、利益分配多样化复杂化、法治化尚不成熟,这些决定了仅靠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需要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多元化调处机制,是以法治为核心为主导,同时发挥其他解决矛盾的方式的作用,甚至是创新一些矛盾调处方式。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作用的同时,加强三种调解的有效衔接,不断增强调解解决问题的效果。 (七)完善救助机制,非理性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所致,有的虽有救济制度但有关单位却执行不力,有的是尚没有相应渠道。对此,要进一步强化救济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机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救济体系,如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保险、扶贫优抚、教育救助、慈善事业等。除进一步增加这些救济手段的公开透明,确保运行通畅外,还应完善心理救助机制,成立相关机构,加强有关人员的心理辅导,解决好信访人员的心理问题。 (八)强化信访终结机制,从制度上及时终结解决到位的信访案件。为规范信访秩序,有效解决无理缠访、闹访和结案后反复上访问题,对问题已解决到位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终结,但前提是要认真做好各项信访工作。强化日常信访案件的办理。坚持联合接访和部门接访,一站式受理群众诉求,及时确定办理责任人,按法律解决到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四到位”要求限期解决问题,争取让上访人自动息诉罢访自愿终结。加强信访预警工作,定期排查信访隐患,尽量把信访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首办责任制,强化办案人的信访责任,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信访问题。坚持案件评查常态化。对案件已办结仍坚持上访的积案,严格案件强制终结。对已经“四到位”的信访案件,或已落实完评查意见的信访案件,上访人仍不息诉罢访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听证,经听证评议为信访人上访系无理访的,严格按规定向上级申报予以强制终结。通过强制终结,树立正确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导向,促进表达诉求工作的良性循环。 (九)加强司法管理和保障,确保办案质量。要加大对民事案件的人力物力保障,缓解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压力,从而为提高办案精度提供可能。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审判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为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供保证。要改善工作作风,规范法官行为,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力争人民群众满意。 (十)恪守公平正义底线,恪守原则,严守底线,使非正常非理性行为人明确法律的刚性不容亵渎,才能降低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预期,从而实现减少非理性、非正常表达利益诉求行为的目的。 (十一)加大对实施或教唆、煽动实施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律师、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和基本业务素质,从正面引导其代理行为合法规范。适当拓宽暴力抗法的行为范围,构建政法系统联合查处机制,对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正常方式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力的,酌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法院安检设施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民法官的履职安全和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 (十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众法治意识。加大对诉讼风险和司法有限性的宣传力度,引导民众正确认知司法有限性,合理矫正其诉讼期待。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及利益表达的正当方式,引导其理性正常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结语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各种传统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律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倡导法治、构建法治,应当改变上述状况。让“法律之门”向公众敞开,促使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推进法治进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强调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消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面对当事人的非理性诉求,法院的民事法官应当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案,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民事法官肩负的职责非常重大。要发挥矢志不渝的决心和滴水穿石的力量,法治之路才能更加畅通。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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