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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有关“三角债”化解的几点建议
作者:刘宏   发布时间:2013-08-29 10:17:17


    受实体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当前有关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及工程领域等涉及“三角债”的案件越来越多。“三角债”就其总体而言,涉及的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动了社会的神经。正确处理“三角债”纠纷不仅关系债权人利益维护,而且关系和谐社会的建设。民事审判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与矛盾化解的重要环节,应该为“三角债”纠纷化解提供正能量。

    由于债具有相对性,债务人的履行债能力受其自身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限制。但是人际或企业间交易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使得经济交往所形成的债务链条不断延伸,如何促成债务链条上债权变现,实现“三角债”纠纷案结事了。笔者认为,法院不宜直接介入处理债务纠纷,而应秉承市场机制、商业规则,同时结合债的形成原因进行灵活处理,着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诉讼保全机制。一般而言,债的存在意味着权利的负担,除非消除债存在的基础或法律依据。债务人为了阻碍经济利益流入债权人一方,通常采取取逃避债务或放弃已到期的债权利益方式。法律的存在总是为了权利而斗争,即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方式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具体行使代位权时应符合《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相关的规定。《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总之,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考虑,司法应在搜集债务人采取逃避债务或放弃已到期债权利益信息方面有所作为,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方式以维护债务链条的完整性,便于“三角债”的化解。当然,债权人通过合同撤销权方式同样达到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的目的。

    二是加强审判、执行的信息共享机制。债的收款具有时间间隔性,造成债务链条上的某些环节的债权人获取信息敏感程度反应不一,由此形成“三角债”频频出现。实践中,存在同一债务人涉及诉讼分处不同地域管辖法院,如不重视法院间审判、执行信息共享,较难甄别债务链条的关键环节,也不利于其他案件处理,势必造成诉讼资源浪费。故在处理“三角债”纠纷时,注重异地审判、执行的信息共享,为化解“三角债”提速。

    三是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采取债转股。当前涉及上下游企业间的相互拖欠、拆借货款而形成的债务链,造成企业账户上的应收而未收账款额度大幅度上升。企业生产经营与债务同行,企业通常又面临债务偿还的压力,这无形间加剧了“三角债”拖欠。对陷入困境中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如对企业债务直接进行处理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资金链危机,不妨变换实施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采取债转股,释放债务偿还的压力。

    四是重视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机制。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分别具有独特的矛盾化解效果,对分流和缓解司法压力具有积极作用。“三角债”的化解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诉讼方式处理“三角债”纠纷具有其天然的缺陷,不利于破解债务链条某一环节涉及的债务。笔者建议,构建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协调化解债务,促成涉及债务链条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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