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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调解文化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汪云飞   发布时间:2013-06-08 11:43:21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的基础,也是法官在长期审判的实践中业已形成的精神力量、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法院文化以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体现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包括人民法院的服务宗旨、司法原则、奋斗目标和管理体制等方面。致力于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团队;有利于增强公正司法的观念,提升审判效率;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有利于提升法院的整体形象,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有利于规范法院管理,使之更加科学严谨。

    调解作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它具有法官引导,群体参与,地位平等,各抒己见,场地就便,程序简单等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且常常取到意想不到的成果。它不仅体现了、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宗旨和理念,也突显了努力实现审判工作高效、透明、和谐的基本要求。调解工作千头万绪,法官熟练地掌握调解方法,在审判工作中巧妙地运用调解这把“金钥匙”对症下药往往事半功倍。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意想不到的新问题、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采用调解这一方法解决矛盾纠纷成为基层法官的首选,因而也是基层一线的法官必须掌握的一门学问。不少基层法院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工程中,把调解文化纳入其中,将调解的组织机构、基本途径、方法措施、工作成效(即调解的结案率、调解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等以规范化管理的形式,进入目标管理和法院文化考核,以形成调解的长效机制。调解文化作为法院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调解文化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含刑事审判中的“刑附民”案件)工作中越来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民事调解亦称司法调解和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新形势下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或是当事人认为便利的地方,包括乡镇、村组,田间地头,在法官的具体主持下,在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公安、综治维稳组织、乡镇村干部共同构建起的基层调解组织(简称‘三调机制’)的协助下,通过法律宣讲、责任划分、利益风险评估、纠纷双方各自提出意见,据此理找准切入点、多方做工作最终使双方都能接受结果这一途径圆满解决问题。这样的调解即解决矛盾纠纷,又消除了双方的积怨。同时又顺利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等三个目标,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了和谐统一。

    民事调解在社会和法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它促进了人民内部的团结,维护家庭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构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有利于彻底消除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民事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更能体现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三是能够充分发挥平等协商、有理当面说的功能,营造和谐的解决矛盾纠纷的良好气氛。  

    司法调解、民事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许多经典案例都有“调解”解决问题的因素和痕迹,随着法律的普及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应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更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文化。其中“亲仁善邻,国之宝也”,“礼之用,和为贵”,说的都是“家和万事兴”的道理。中国人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这种理念为调解创造了条件,打下了根基。通过司法调解这一平台,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也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更是人民法官践行宗旨、恪尽职守的最好体现。

    三,基层法院的法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民事调解工作呢?笔者认为:一是要充分认识调解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现阶段我国的改革开放已涉入深水区,人们的利益分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适应能力等各方面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或作出相应调整,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一定会随之产生,有的甚至还非常突出和尖锐。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涉及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但是无法赶上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更加强烈的今天,发生在各领域的矛盾和纠纷五花八门、千奇百怪。这些矛盾和纠纷往往涉及到深层次的问题,稍微处理迟缓、处理不公、处理失误,极有可能节外生枝,诱发新的、更大的问题,从而激化矛盾,轻者造成邻里不和,相互伤害;重者滋生群体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其中的一些案件如果起诉到法院,由于引用法律条文不恰当、判决不及时等原因造成判决不公,则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败坏法官的声誉。调解作为审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弥补现有法条的瑕疵和化解疑难案件的上往往取到奇特的效果。作为一名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一方面要做法律的忠实的执行者,同时又要做法律完善的实践者。要充分认识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意义,树立调解优先的意识。把调解作为办案、审案的灵魂,把调解贯穿于全案的始终。二是要忠诚敬业,出自内心的热爱调解事业。做调解工作,要深入群众、调查实际。深入群众就要放下身段,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在心态上与当事人平起平坐,要有磨破嘴皮,走烂鞋子,甚至挨骂受气的心理准备。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出自内心的热爱调解,把调解工作当做一件自己喜欢做的事,这样一旦调解成功了便有一种荣誉感,能给自己带来快乐。只有忠诚敬业、心中有爱才能心平气和、不厌其烦,才能苦口婆心、以心换心,才能把受害人当成自己的亲人,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竭尽全力,投入全部的精力,满腔热情地做好调解工作。真爱的力量是无穷的,调解方式、方法、思路、点子也是层出不穷的,心中有爱,每次调解都乐意参与,积极参与,每次调解都充满信心和希望……。三是要精通法律,通过公平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做调解工作,首先要有过硬的法律功底。要熟悉各类法律法规,特别是新近发布的法律、法规,包括最新的司法解释。及时关注身边的、报刊、传媒介绍的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对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案件的适用、常用法条要熟悉,还要融会贯通、烂熟于心。比如故意伤害赔偿各类人群的计算标准,老人、小孩赡养费的支付标准等。案件在法院排期开庭一般都可以先看案卷,预先查找资料,甚至开庭后还可以核对、修改具体法条,最后依此判决,下发判决书。而调解现场,法官不可能事先设立预案。而且,当事人包括现场参与调解的干部群众都觉得法官的话应该是有理有据、有根有源的,因而在调解现场,法官所说的话、所采用的法条以及计算标准都应该是正确的,准确无误的。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才能以法服人。为什么调解现场,法官说话最有分量,关键在于法官知法、懂法,依法办案,而不是以官压人、仗势欺人、盛气凌人。这也是基层乡镇在处理一些纠纷时常常收效甚微、甚至反复调解无果的一个重要原因。调解现场,当事人的眼里信服的不是谁官大,而是看谁说的话在理,谁说的话合法必须接受。四是要相互尊重,通过换位思考赢得信任。调解现场,除了双方(多方)当事人,还有当地的乡镇、村组干部以及与当事人沾亲带故的亲友,作为调解案件的法官,对现场所有参与调解的人要一视同仁,相互尊重。要耐着性子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对参与调解的其他人的发言也要在意。有的人虽然年纪偏大、言语不多或长相粗俗,你若是小瞧他,他还往往是该案的最终拍板人,决策者。在调解的过程中,你尊重了他,摆正了他位置,问题往往迎刃而解;若是怠慢他,即使水道渠成,他也要节外生枝。法官调解案件时,只有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才能真心理解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的苦楚和期盼;才能尽最大的努力在最短的时间段内解决矛盾,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五是要找准症结,松弛有度往往事倍功半。所谓调解,明白的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各自以最大的限度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接受对方可以承受的赔偿和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对方能接受的处罚赔偿。一般的说,赔偿标准是根据其损害的程度、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诚信缺失等多种原因,判决不积极履行的人大有人在。而调解,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比如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彼此为邻里关系、甚至亲友关系,以及道德品质、宽容心等多种因素有针对性的作工作,其结果往往比判决来得灵活和有效,调解的赔偿金额相对来说一般会比判决少。但是找准双方都能接受的这个点,常常是法官调解的关键。谁都知道:调解的过程也就是找准这个结合点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和调解人员要讲究艺术,要掌握其规律,做到有松有弛。持纲要领,纲举目张。调解的过程就是一出戏,有递进、有起伏、有高潮、有结局。双方情绪激动时要冷处理;临近高潮时如果一时谈不妥,就暂时放一放;第二天,甚至吃过一餐饭后,一方或双方又同意先前的方案。柳暗花明、峰回路转时,看似棘手的矛盾突然得到解决。这是因为双方或一方在试探对方的底线或是故意争个面子。调解法官必须细心揣摩,发现和知晓这一过程,切不可操之过急,在看见曙光时缺乏耐心而半途而废。六是要对症下药,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类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在调解的过程中要找出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多管齐下、各显其能。在农村基层,业已形成的各种调解组织和各级政府、工青妇、综治维稳组织、乡镇司法所、基层派出所都是人民法院可以借助的调解力量。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要善于借助这些资源,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三调机制”是目前广大农村较为活跃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调解形式之一,法官往往受邀参与其中,在乡镇或是当地党委、政府的主持下进行诉前调解。即便这样,法官也要满腔热情,尽责尽心。一方面缓解矛盾,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一方面为人民法院树立形象和威信,赢得地方政府支持,赢得辖区民众信赖。从长远来说,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到促进作用。七是要客观公正,以案说法扩大调解的社会效果。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不迁就、不偏袒、不徇私情,不藏私心。公平公正、大公无私才能有尊严、有威信。在调解的过程中,将调解的好处、不能调解将进入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的利弊、风险详尽告知双方当事人,让其作出正确的取舍。把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得到的好处说在明处,把调解的的过程、症结、难点、结果客观公正地展示在双方当事人、公众面前,使调解公开透明,令人信服。为了教育群众,参与调解的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以案说法,适时扩大办案效果。让现场干部群众了解案审过程、消除当事人心里的疑云和神秘面纱,以提升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同时,也加强了人民群众与法官的紧密联系,提升了人民法院的满意度。这些来自基层一线经常参与调解的法官的经验之谈,应该成为法官调解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予弘扬,使民事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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