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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研究
作者:冯富伟   发布时间:2012-09-03 15:17:27


    论文提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国的稳定和发展,没有西部的和谐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人民法院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基层和西部,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在保持我国多民族的长期统一、社会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和西部和谐稳定方面,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急需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而这离不开西部民族地区法院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结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根据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等方面来论述如何做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全文共5648字。

    关键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和谐社会、司法保障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不断依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动态社会。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生命健康权的维护,小到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等问题的处理。做好民事审判工作,有利于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一个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是否安定,直接影响着这个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各少数民族都拥有各自源远流长的历史,不同的文化传统背景和环境气候,形成了各民族独具特色而又风姿多彩的风俗习惯。其多民族、特殊的边疆地理环境性质决定,其产生的民事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如何准确运用法律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对特殊少数民族的特殊扶持政策解决民事纠纷,就成为了少数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值得研究的问题。结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现根据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应如何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除了具有其自身共有的特点外,因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宗教、民族习性、民族风情、法律意识、民族地域结构等方面的原因,还具有符合边疆少数民族实际的一些具体的特点。在边疆少数民族地方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只有在总体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对症下药,才能达到事半功倍、案结事了的效果。少数民族地方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多以少数民族群众为主,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较低。长期以来地区发展的差异,导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因长期的开发滞后、发展滞后。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化基础较低,因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不强,诉讼中还存在许多不良举证行为。特别是举证风险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时不断出现提供伪证的情况,这对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

    (二)因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案件审理成本较高,法院审理压力大。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很多基层法院共同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办案成本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山高坡陡,交通和通讯不畅,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仅仅送达就花费几天的时间,有些案件还不能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办案人员只能靠步行爬山涉水进行调查、取证,案件排期开庭后,当事人还得用一至两天的时间来出庭应诉。若当事人一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审判人员还得考虑巡回就地开庭。另外,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还得为他们聘请翻译,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也存在不通晓民族语言的问题。由此可见,案件审理所投入的成本很高。

    (三)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多为琐碎的生活摩擦,且诉讼标的较小。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案件产生的原因呈多样化的特点,有些还包含有一定的道德成分。但总体来说,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多地以婚姻家庭、继承等一些琐碎的生活摩擦为主。

    (四)纠纷往往与宗教信仰、民族矛盾等方面因素相互纠葛,案件性质较为复杂。许多案件由于纠纷产生原因的特殊性,加之长期以来各民族之间存在的民族、宗教问题的差异,导致一些单纯的案件可能会因为处理结果的不同而成为民族矛盾和宗教问题的“爆发点”,正常的司法程序会面临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所带来的强大压力。因此,案件的审理变得更为复杂,审理难度增大。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如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近年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院建设的新路子,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维护边疆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这些地区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确实还存在诸多困难,如物质装备落后、人才资源匮乏、经费保障不足等等。然而,我们不能一味坐等外界环境的改善,而是要从立足解决自身问题入手,通过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来实现为西部社会和谐与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目的。

    (一)抓队伍、强素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程序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关键。首先,必须不断加强队伍的政治素质,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要通过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法官队伍把握司法政治方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第一位,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别是在审理少数民族地区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运用恰当的法律措施,妥善处置和预防哪些有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的迹象和苗头。其次,要强化业务素质,提高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能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良好作用,取决于是否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由于受经济、文化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受教育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为此,急需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争取培训经费,鼓励法官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和各项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提升法官的文化素养。同时,要加强审判技能训练,通过开展“示范庭”、“观摩庭”、“法律文书竞赛”、“论文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增强法官驾驭庭审、正确适用法律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三,要强化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法官形象。法官职业道德素质高低所影响的,决不仅仅是几个案件,而往往是整个社会的公正。为此,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制度,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约束业外活动,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觉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做到公正、高效、文明、廉洁执法,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奠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思想基础。

  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是支配法官司法活动中的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法官是否具有现代司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司法能力的高低。人民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关键之一在于能否树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200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指出,“人民法院和法官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2] 笔者认为,随着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现代司法理念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除了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这些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外,应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和最高标准,用其指引和检验法院工作。由于经济、文化落后,信息闭塞,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观念不易消除,有些法官的执法观念、审判意识往往还停留在传统司法理念上,急需从“就案办案、孤立办案”;“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局限中解放出来,树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自觉将审判活动放到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中来考虑,及时调整办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现代司法理念去分析问题和审理案件,准确把握法律精髓,妥善协调好各方利益,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作出社会公众能够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最接近正义的裁决,真正使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这个主题,融入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中,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严惩破坏和谐、阻碍和谐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运用审判调节、化解功能,妥善调处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实现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要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好司法服务,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和为贵”的传统,老百姓一般不愿为纠纷对簿公堂,万不得以寻求法律解决,其目的也是为了化解彼此间的矛盾,实现和谐相处。当前,除刑事案件外,诉讼到法院的大多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方式就是诉讼中的调解。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更能被当事人所接受。调解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促使诉讼双方互谅互让,逐渐消除隔阂,达到相到理解的过程。调解还可以减少程序的对抗性,减轻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执行,而且易于从根本上化解冲突,使双方在诉讼结束后能够和谐相处,不致于反目为仇。可以说,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法律推进器的作用。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厌诉”心理更为突出,发生纠纷后,不少人习惯于用宗族势力、村规民约或民族传统习俗来解决。有的少数民族,即使官司打到法院,案件当事人也很难自己作主,而是要受到各自宗族势力的干预和影响。因此,如何提高调解能力,有效化解少数民族间的人民内部矛盾,成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司法能力的重中之重,需要不断地学习、探索和总结经验,特别要在对少数民族民风民俗的感知、了解以及如何使法律与当地民俗、村规民约的更好结合上下功夫,准确把握民族地区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努力增强调处纠纷的本领。对民事案件,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尽可能多地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消除不和谐因素。调解中,要坚持自愿与合法原则,注重民族团结、消除隐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心理特点,耐心细致地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调解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如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法官调解与邀请德高望重的案外人参与调解相结合等,调解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将法律与少数民族的民俗、村规民约相结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承认和尊重这些民俗,并充分利用其中的积极因素,以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要为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更好司法服务。进一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建立调解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调解考评激励机制,拓展调解领域,建立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涉及民生的案件,特别是认真处理好因金融危机等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影响引发的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以及涉农等方面的案件。

    (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好司法服务。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建立“诉讼调解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立案、投诉、接访、咨询、判后答疑、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接收、诉前调解、司法救助等一站式服务,使之成为社会和谐文明的司法之窗。深入学习领会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开展。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整个国家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重要构成。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密切相关,因此,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的重大责任,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维护稳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开展法院工作,营造和谐氛围,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

[2] 肖扬:“全国法院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战略研讨会上讲话”,200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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