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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法官的能动作为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3-06 08:38:29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体系的三大种类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三把利剑之一。民事审判法官亦是我国法官数量最为庞大的法官群体。民事审判所要处理的许多案件虽然看起来都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的鸡毛蒜皮之事,但却不是可有可无的,它不仅通过审判的作用力维护着一方的和谐与安宁,亦与社会民生密切勾连。因此民事审判法官亦是最有可能开展能动司法的空间领域,民事审判法官当能动,亦当有作为。
民事审判法官的能动作为首先体现为案中。案中的能动是民事审判法官对能动司法的核心展开,是对其实现能动作用域的核心基准。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基本职责和第一要务,亦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实践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民事审判法官的能动作为首先表现为对社会纠纷的处置,社会矛盾的化解。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诸如仲裁、调解与政府干预等形式都能够对纠纷进行安置,对矛盾进行缓和或润滑。但以审判的形式,通过司法的程序接入与评判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形式之一,我们不否认其他矛盾化解形式,但是民事审判却有着举足轻重甚至无可替代的作用与司法权能。此外民事审判也非仅仅对矛盾进行简单处置与化解,民事审判亦可通过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通过裁判结果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与表明司法或法律的态度,通过态度的宣示为公众的行动提供一个参考基准,为企业生产提供可借鉴的标准。比如在美国著名的可口可乐案中,我们发现可口可乐饮料水温的设计会因司法的介入而改变生产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解读案中的能动作为,我们发现民事审判法官不仅是社会纠纷与矛盾的处置者,更是社会规则、公民行动指南的参与者和设计者。 民事审判法官的能动其次体现为案前。案前是民事审判法官向前延伸司法权能的内在可能。案前让民事审判法官由案件向社会矛盾的关口前移。如此,民事审判法官不再是仅仅就社会纠纷进行裁判,而有可能通过深入厂矿社区进行调研,了解社会的司法需求而转身为司法服务的提供者,成为参与经济建设的生力军。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只有通过深入一线的调研,才能了解社会的真实需求,真实司法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向社会提供司法服务,而避免无的放矢或病急乱投医。通过调研亦可发现真实社会中民事审判法官自身的活动域与作用域,清晰作为一个普通民事审判法官对社会的可能性能动作为。比如针对突发的金融危机、欧债危机,我们唯有调研才能知晓企业目前的生存困境,通过在司法上提供实际的帮助与可能性的服务,只有调研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状况,我们才能在裁判上更准确地拿捏司法与裁判的尺度,做到保护企业专利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与平衡。 民事审判法官的能动最后体现为案后。案后是民事审判法官由案件审理 向后延伸司法权能,就案件审理过程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与司法规律进行总结和应用、推广的外在延伸。案后的能动不是盲目的,而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为日后的公民、企业提供必要的应诉指导,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的进行研究和总结并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发送给涉诉企业、行政机关或公民,对社会的整体性风险进行提前防范与干预,对社会存在的普遍性法律困境或漏洞进行引导或提前介入,促使矛盾在源头上化解,在源点上将社会运行的总体性风险予以控制盒化解。此时民事审判法官俨然以案后能动的形式将司法的触角向社会进行基础性的延伸,通过案前能动由社会纠纷的裁判者转身为社会矛盾源的控制者,社会风险的管理者为促进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增一分光彩,添一份智慧和力量。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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