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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公正问题探讨
作者:王竹青 于淑杰   发布时间:2013-12-19 09:13:09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论述司法公正,首先要明确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了达到该宪法原则所设定的目的,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的探索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司法公正中找出它的本质,挖出它的根源,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另外,司法公正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影响司法不公的根源和因素

    大体上讲,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分为制度性根源和体制性根源。

    (一)导致司法不公的制度性根源

    独立审判原则是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它是司法公正、司法救济、司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独立审判原则,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即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的缺陷。民事、行政等审判活动执行法律监督,其监督方式是抗诉,由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由此引起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由此可以看到,人民检察有权对生效裁判提起法律监督,使业已生效的判决变成没有拘束力的一纸空文;加上其监督没有确定的期限,这就使法院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同时,由于检察权监督并制约审判权,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刑事案件,虽然有些证据或罪名显得十分牵强,但由于法院惧于压力,迁就或附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观点,造成法院难于独立公正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分享司法权力造成司法不公的问题已在法学界引起重视与关注。历史经验表明,法院独立于公诉机关是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条件” 。

    (二)导致司法不公的体制根源

    1、法院设置的地方化使之无法担当起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的角色及重任。

现行的地方法院,其人、财、物均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实际上只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下属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掌握着财政大权,这就使它有可能以此为要挟来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最突出的表现是行政诉讼方面,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往往都是采取“三不”对策即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任由法院千呼万唤不出来,但如果一旦看到官司要输,便搬出地方各种政治力量同法院抗争,而法院出于人、财、物等切身利益考虑,不得不联合被告来共同对付原告,这就不仅严重地削弱法院公正的形象,而且严重的削弱法院的公信力及权威性,使群众对法院及法律失去信心和信任。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进而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与贯彻。

    2、法院内部长期形成的行政化管理方式,违背与削弱了独立审判原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的管理并没有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与特点来进行,而是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运作,加上法官独立审判的司法地位及独立的司法人格没有形成,因此,其结果是造成了法官身份依附于行政长官、下级法院依附于上级法院。如院长、庭长审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正审理的案件下指示等等作法,都违背和削弱了独立的审判原则,为上级法院和法院内部的领导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提供了便利条件。

    另外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还有:舆论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规范化法制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传媒的监督,这是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监督的必然载体。现代传媒的调整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如今的中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重大效能也逐渐显现出来。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时候,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良药是通过立法使传媒监督成为一项规范性很强的监督活动。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人大和检察院对法院、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明确,但是问题在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权有着不受监督的一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是限制着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建立司法公正的思考

    (一)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是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应是司法权威及价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至高确立,并为人们所普遍感知、接受和认可。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程序公正亦好,实体公正亦好,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司法独立性是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司法独立问题不解决,要实现司法公正是相当有限的,理由是司法倘若不独立,则法院和法官面临来自外部或内部的压力就很大,审判程序及实体适用法律就有可能依非审判者的意志而作出,法律只成为一种有用的工具而不是居中裁判的法定标准,即使许多情形下法院和法官依程序和实体公正做出判决,但由于社会和人们因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不信任其裁判的公正性,这样,司法公正的价值及权威就永远无法确立。

    (二)建立以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权力保障制度

    司法的任务既然是定纷止争,那么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必然保持社会的中立身份,行使司法权的结果必然具有终局性,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必然具有被动性。显然,只有法官和法院才具有这种身份。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公诉权不具有司法权的本质内涵,其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同样不具有司法权因有的本质,其他机关行使的侦察权等权力更不具有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因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司法权既然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那么这种权力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必然要以国家强权作为后盾。

    (三)司法不公的治理对策

    对司法不公的治理,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

    1、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这需要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减少对司法办案的非法干预。

    2、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减少司法不公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完善地方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裁判权。从法律保障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的支出,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创新管理体制,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3、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加强对司法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牢固树立起公正办案、执法如山的观念。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和司法人员的精英化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使之在道德、人格、品质、职业操守和所受教育上都处于社会的上层,不断强化司法人员的精英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优越感和自豪感,使之能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自觉地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

    4、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建设。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使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规范和完善现有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方式。应当看到,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虽然重要,但实践证明最有效的监督应当是来自外部。当前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    

    三、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正是由于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公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或者说,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确立的治国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是这一基本要求的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

    2、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3、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伸张正义的功能。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地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实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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