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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
作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治良    发布时间:2013-11-04 10:11:28


    什么是公正?就国情来理解,赵汀阳先生解释的很透彻:所谓公正,就是人们的行为和结果需要达致对称,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社会是否公正,有两个基本要素可以衡量:一是民众自身生活的体验和从社会接受信息所感知的对社会公正的评价;二是司法制度的安排和实施是否在最大限度上表现出了公正的要义和精髓。党的十八大在新的起点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赋予了国家建设新的目标和任务,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由法治建设保障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是极其关键的一环,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也是判断是否实现依法治国的标准之一。

    一、从法治的概念和沿革看司法公正的定位

    (一)法治的概念

    何谓“法治”?《辞海》将“法治”定义为: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 。这是法治在狭义上的概念。作为中外法律史上的经典概念,法治既可以是一种理念和实践,也可以是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方法,或者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和法律理想。即便是在有法治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没有公认的法治定义。在中国,战国时法家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把法治和术治、势治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治强生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观点。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产生较大影响的西方法治学说主要有: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两重意义说”,倾向于将法治界定为“良法之治”;英国思想家戴雪、当代法学家富勒等较为一致地把法治定义为法律的一种特定的内在品德,并赋予它各种层次的规诫和价值。法治被看做一种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看做人类作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国内有学者在分析西方法治渊源的基础上,把法治表述为有普遍的法律、法律为公众知晓、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循、稳定、法律高于政府、司法威权、司法公正等十个方面的要素 ,这十个要素是法治品德养成所必须牢记和依循的基本规诫,更是成就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和终极目标。

    (二)法治的沿革

    最早出现的治国方式,是古代国家普遍实行的以君权神授名义由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治理国家的“人治”模式。第二种模式是由宗教领袖依据教义直接治理国家的“神治”,这是中世纪政教合一国家的治国方式。第三种模式是实行依据世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法治”,这是近代国家所创立的治国新模式,是当今世界采纳最多的治国方式。三种模式不同之处在于治国方略的不同,古代君主制多奉行“人治”原则;中世纪神权政权奉行“神治”原则;近代法治国家奉行 “法治 ”原则。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一再证明,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佳的治理模式。

    无论从法治的概念和要素、目标看,还是从由“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沿革看,法治的核心始终是约束强权、彰显公正。要约束强权、彰显公正,必须依靠法律的实施,依靠司法。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和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通过公平的裁判案件,恢复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执政者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形成符合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对称关系,即实现社会公正。因此,公正不仅是任何社会中司法所必然擎起的旗帜,而且也是司法这一社会现象或社会实践赖以存在的基本品性。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救济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而且是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重要特质。由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和核心要求。

    (三)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

    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有关法治建设的阐述,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包括: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法治发展的路径已从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化为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预示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从过去侧重于法律体系的建立转移到法律体系的实施上,也即以“制”施“治”上。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及各个方面。这其中,司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保障作用。所以我们说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公正司法是国家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内在要求,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将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

    二、从我国法治的现状看司法公正的影响因素

    (一)我国法治的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宪政建设不断进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持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民主与法治建设成果丰硕。中国仅用三十几年时间就走过了西方三百年走过的道路。十八大报告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实践又迈入了崭新的征程。

    然而,在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社会问题和矛盾凸显等因素影响的环境下,从法制荒漠中成长起来的我国法治,仍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

    1.法治体系有待完善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此次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要严格以“制”施“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法治体系”的内容,包含了党的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多个方面,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高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从而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从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看,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归纳的滞后性和立法技术不够完善、部门立法和社会转轨时期集中造法等原因,某些领域的重要法律仍有欠缺,一些配套的法规尚待完善,法律条文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依然存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实施特别是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这一法治建设的重点才刚刚起步。因此,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法治的推进,法治体系的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2.法治思维有待形成

    十八大报告要求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治国理政,在经济发展出现新特点,社会诉求日益多元的新形势下,“法治思维”是对领导干部的更高要求。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所谓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标准的逻辑推理方式。 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政宪治思维,要深刻认识党的宗旨和共和国民有民治的根本利益,深刻理解代议人民治国理政的共和国国家制度、公民权利维护、公平秩序构建的重要性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执政者必须运用法律思维,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必须经历合法性、程序性、权利义务和公平正义标准的综合考量思维之后方可做出行为。中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使人治的观念和习惯影响深远,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缺位和不足,使一些机关和领导干部习惯于行政命令,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科学性、民主化意识淡漠,脱离实际、政绩挂帅,决策不科学、不讲程序、不讲民主;特权意识强,无平等观念、公平观念,政策出台、事务处理,带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如知青政策、城乡户籍、三农问题、土地资产抵押担保、社会保障等)。就法治建设而言,忽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的同等保护,对公民权利尊重不足,地方干预司法,地方利益保护频出;迁就短期局部利益,忽视长期执政大局考量,偏离公正价值;利益切割法治,部门利益至上,有偿新闻监督、人情监督、权力监督;司法机关本身的法治信仰不足,少数人贪赃枉法、背叛理想。因此,中央提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树立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3.有法必依有待强化

    法治国家需要守法的政府,健康的市场,公平正义得到保障的环境,公民信仰法治、遵守法律、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包括行政执法的泛司法治理体系,人们对法治概念的运用在不同语境中的随意性,故广义的法治建设就不仅是司法建设。而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理解,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即由法制变为法治。在国家层面,要依照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增强国家行为的合法性认识;在经济层面,要依法明确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维护诚信,制裁违规;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依法惩治犯罪,制裁违法,坚持平等公平保护,褒奖合法合规优秀,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而有法不依的做法,严重损坏了司法权威,亵渎了法律尊严,败坏了法治公信,从某种意义上讲,比无法可依更可怕。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减少各种主客观因素干扰,强化有法必依是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4.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法治建设的中心,已由以行政治理为中心转变为以司法建设为中心。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拥有独立的司法职能,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人民法院能否完成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担当起法治建设的司法责任,关键取决于是否有与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从审判机关本身看,体制不顺,权威不彰,环境堪忧;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法官青黄不接,新老断层,缺乏激励到基层、中西部、边疆艰苦地区工作的机制;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共同价值不牢,缺乏履职保障。从审判机关的载体人民法官看,虽经改革开放35年的努力,使法官构成从转业干部、工农干部为主转为经过法学专业学习训练的法律人才为主,但学历参差不齐,“三门”(家门、学校门、机关门)干部缺乏法治所需的社会历练,群众工作能力不足,多就案办案,少顾全大局,少宗旨意识。法官构成的现状和法律体系的缺失,使当下的司法整体能力难以响应法治社会建设所亟需的公正司法,司法尺度不统一,误判错判一再出现,为纠正误判错判对公正损害而设立的审判监督司法纠错机制反而成了司法公正的杀伤力。

    5.司法廉洁有待加强

    人民法官的宗旨是司法为民,彰显公正;形象是唯法是举,刚正不阿,清正廉洁;职业要求为坚定的法治理想,扎实的法学功底,娴熟的司法机能,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但无论广义的执法人员还是狭义的司法人员中,都存在以权治民、特权意识,甚至有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败坏了法治,损害了公正。因此在现阶段,就司法机关而言,加强审判管理,防控风险节点,完善惩防体系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仍是十分重要而长期的任务。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1.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对于能给予社会秩序又能伤害私权的公权力,人们始终保持着戒备和防范的心理和行为。但是在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公权力不仅会不断地侵入私权领域,有时在公权领域内,基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和分割,也不断发生着撞击,将人类期盼的良性社会秩序愿望击碎,或将已建立的良好秩序链条阻断。在议行合一、行政主导而法治发育不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机关人财物的配置在很大程度受制于地方分权,需要行政权的理解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尊重,因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三位一体推进是一个整体系统的推进,如果某一个方面没有达到子系统发挥作用需要的条件,就不能产生系统性功效。

    2.转型时期非法律属性的改革对司法公正的冲击

    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外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受到冲击,也自然引起社会上的各种猜疑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其结果是司法权威的削弱,法官个人品格形象的损坏。以司法承担的息诉罢访任务为例,由于信访制度直接违背了诉讼法确立的理性申诉制度,涉诉信访的息诉罢访任务实属司法机关的非法律属性的政治职责。对于生效的法律裁判,当事人直接选择信访之路,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申诉,并大肆渲染所谓的“司法不公”,对审判机关的既判力、终局性和权威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近些年,海南高院经过努力,虽然使信访案件比五年前减少了一半以上,但仍处于高位运行。大量信访案件的存在,当事人的不断上访、重访、缠访,使得司法公正的社会信赖度进一步下降,审判机关和法官的社会形象也受到了影响。

    3.市场经济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以市场手段来配置社会资源的市场体制,具有以下功能:一是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界定了权力和权利的范围和边界;三是树立了平等、竞争、开放、公平等符合市场规律的理念,并形成了与上述内容相符合的规则;四是养成了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社会规范,并在利益发生冲突不能协商解决下的司法选择的习惯。同时,对于司法终局裁判的遵守,逐渐培育了法治实施所要求的法治文化。按说市场经济这四个属性必然导向法治经济,促进交易公平诚信,但市场经济固有的逐利性规律和从计划经济逐步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导致资源、市场垄断,交易规则不透明,监管缺位,更增加了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难度。而多年来的司法保障不足,使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放大能量,腐蚀公权力包括司法公权,于是在特定环境形成的权力案、金钱案、关系案导致了立案难、打官司难、执行难,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步与质量要求。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思考

    (一)以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思维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确保司法权威

    宪政的含义无论怎样理解,在社会主义中国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人民性,即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法律性,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在宪法上的规定;三是限制公权力,将权力用宪法来限定和控制,并进行基本配置。上述要素需要用基本法律进行规定,更需要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思维落实。宪法和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法律将变成“悬空”的法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观赏性和政治上的宣示性。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取得仅仅是一个基础,如果要得到长期合法性支持,必须依法执政。这一思维不仅体现了取得长期合法性的领导能力,也表明了执政党的成熟。客观地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社会经济变革,行政权力有强大不受制约或不能有效制约的惯性。依法执政要求行政权力在获得和适用上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与此同时,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依法履行司法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适用依法治国思维落实宪政体制的具体表现,是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律思维,忠实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加大各项工作的落实力度,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履行好审判职能。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公正司法是第一责任。审判质量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着力点。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平之如水,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通过司法审判实现以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着力健全均衡结案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合理掌控办案时间,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案件审理拖延、人为控制收案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巡视枉法,坚持排除各种不当干扰,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推动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问题,探索并建立能够有效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支持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运用法治方法推进法院工作。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部门,既要坚持公正司法,又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观念。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用公正司法服务当前国家工作大局。这种法治建设布局安排的逐步实现,必将形成社会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和遵守法律成为社会的自觉,为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影响提供深厚的文化土壤和客观条件。

    (二)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主义本质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人民法院调整经济社会关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任务更加繁重,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更加重大,推进法律实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更加艰巨。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和复杂的外部环境,唯有大力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才能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共产党员,这支在法院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的生力军,在法院工作中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海南省法院系统为例,在编党员法官干警约占总数的74%。一名合格的党员,一定也是一名优秀的法官,是一面先进旗帜,直接影响法院整体工作成效。从司法实践看,凡是工作抓得好、队伍素质高、司法能力强的法院,其共同的特点是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相反,对党建工作不抓不管,或者抓而不紧、管而不严,就会导致党员干部党性观念淡薄、作风纪律松散,不仅审判工作上不去,队伍也总是出问题。在加强法院党建工作中,要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法官系统地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加深对这一理论体系的历史地位、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领会把握,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论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问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要深化对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解,系统地学习领会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坚定法官的职业信念。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法律思想的影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成为广大干警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三)以加大监督和惩治力度确保司法廉洁,但要防止法院之上建法院

    司法廉洁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司法公正的外部评价标准之一。要确保司法廉洁,必须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运用系统化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法官不廉的问题,对于出现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预防司法腐败应着眼于基础性和长远性的制度设计。突出预防的针对性、有效性、长期性和操作性,重点研究和解决制度预防和技术预防,用奖惩机制激励和规范法官行为,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化技术,如开发运用科学有效的、符合审判特点规律的办案系统、监督系统,将法官的行为控制在技术监督的平台之上。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任职回避、离任法官代理回避、特邀监督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督卡、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等监督机制建设,严密制度,严格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要坚持司法公开,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更要注意接受各种媒体和群众个体的监督,积极参与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接受监督时,人民法院不能放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公正的基本要义,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都应当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权,依法监督,理性监督,避免出现对审判的不当干预,防止“法院之上建法院”现象。要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拓宽和畅通违纪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现象,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以司法保障确保法院守职不寻租,防止公正流失

    随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被推到社会的前台,其一举一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的职业操守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而与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群众寻求救济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守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法治天平的“秉持者”,如若法官不能公正办案,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对人民群众对法治信仰的伤害是长远的,其补救和恢复成本更是将远远高于其造成的损坏。为此,必须以完善的司法保障措施,确保司法独立,提高法官被收买成本。一是要完善法官职业保障。要设法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物质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关心法官的成长进步,关心法官的思想生活,在案多人少,待遇不高的现实面前,更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为法官减压,以情留人,用情感人,为审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奠定智力基础。要加强审判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做好带薪休假、定期体检、心理疏导等工作,把对法官的人文关怀落到实处。二是要完善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保障。基层工作是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要继续坚持重心下移、固本强基,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力度,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在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科学有效管理,帮助基层提高司法水平,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促进发挥基层化解纠纷、便民利民工作水平的提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增补机制,加强法官梯队培养,探索建立优秀法官返聘机制,缓解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进一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推动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继续坚持“科技强院”方针,大力推进“天平工程”,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司法质效和管理水平。当然,更深刻的保障在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落实宪法要求,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五)以作风建设推进司法为民,将司法公正普及人心,形成法治信仰

    作风建设是一个部门强化队伍素质塑造队伍形象的永恒主题。司法作风无小事。作风是形象,作风是力量,作风关乎事业成败。司法公正是民众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体验和感知的,而我们更应当看到,审理案件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旁听人员进行的一种法律的宣讲。在审判终结后,经常有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而在审判机关看来,案件的结果往往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这时,人民法院不能单纯地做法律的执行者,还要做好法律的宣讲者。要做到这点,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通法律知识的素养、过硬的审判业务技能,还要有司法为民的良好作风。司法为民要求法官不仅对人民群众有感情,还要有让群众信任的能力和方法。要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解人民群众不易懂的法,让更多的群众相信,无论案件胜负,让其看到并懂得胜负的理由,都是法律规定让其胜负,而不是某个法院或法官主观意志决定的。因此,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司法公正,这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而在此基础上让人民群众服判、信法,从而逐渐使人民群众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践行群众路线的新境界和更高的要求。要切实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要把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和做好法院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进一步提升思想政治水平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

    结语:

    近几十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大规模的变革,正在向国家现代化转型,法治被确立为治理国家的方式。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同,最主要和最直接的表现是对社会公正的感知。社会公正是制度优劣的现实竞争体现。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神”和底线,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基本目标之一。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确定的守护社会公正的司法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解决社会矛盾,并将公正的精神传递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充分履行司法职能,以司法公正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转型,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必须担当的职责。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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