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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
作者:胡建芳 发布时间:2013-11-21 13:50:52
随着科技和信息的发展,媒体在当今社会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活动也逐步对新闻媒体开放,舆论和司法之间也因各自价值和理念的不同而出现摩擦和冲突。司法与舆论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敏感的话题。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主要渠道,在法治宣传,法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另一个方面,由于舆论和司法之间因价值理念和制度上的不同而出现矛盾,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制约着司法公正。新闻舆论监督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却也损害了司法独立,有时甚至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与法治两者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如何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值得我们深思。 一、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健康有序的司法环境,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路途中,司法活动需要舆论的监督,舆论媒体同样也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所在,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和价值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实现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和摩擦,但从长远来说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坚持新闻舆论监督而放弃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也不能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而拒绝新闻舆论的监督活动。在协调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对抗时,美国学者司德门的话颇具启发意义: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1]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衡公权力的重要手段,传媒的力量表现为一旦出现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约束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2]而司法权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不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舆论监督是借助传媒这一渠道表达公民的言论权和知情权,是民众监督国家权力的有效方式。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以及公民通过传媒的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社会中更重要的价值,理应得到更妥善的维护。总的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协调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平衡的路径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在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前提下,改变相互独立的状况,共同建立新型协调关系。其实,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常常不过是在不同价值、不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较为合理的平衡而已。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构建新闻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全面推进司法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一,司法机关要推进司法独立。法院要取得在权力结构中的合理定位,或司法自治,这就要求从外部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我国的法院由政府里的法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旁边的法院。从内部还权于法官,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做到审理权与判决权的统一,解决庭审之外的审判活动的公正性。[3]目前,主张改革审判方式的学者还认为审判独立包括法官的个体独立和法院的整体独立。[4]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对法官独立予以确认,但不可否认,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基础,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是通过法官来完成的,没有法官的参与就没有法院的审判,如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受到干扰,审判活动就会无法进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无法实现。因此,进行司法改革,重点应放在确立法官独立的体制上,具体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保证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有利于减少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内部环节,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司法干扰。其次,实现法官精英制,提高法官素质,锻炼高于常人的勇敢个性和忠于法律的敬业精神。最后,解决法院行政化问题,确保法官独立,使自身权力与责任相结合,并提供相关职务保障制度,使法院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力,法官在品行良好期间不能被随意地解职或调动。 第二,司法机关要对传媒确立正确的态度。司法机关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舆论监督,不应将舆论监督视为洪水猛兽。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加强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拒绝排挤媒体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违背了社会民主文化发展的方向。宽容的要旨是司法既欢迎传媒的正面报道,又要容忍传媒的善意批评。传媒的意义在于能够将千千万万人的聪明才智得以无所顾忌地表达。[5]司法机关掌控国家司法大权,作为裁判机构,在社会具有崇高神圣的地位,司法机关不能以此地位来对抗挤压舆论的监督。在更大情况下,法院和法官应当正确理解传媒监督对促进廉洁、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配合,积极为传媒监督提供和创造方便条件,只要不侵害司法独立,就应当毫无保留的接受监督。法院及法官对传媒要采取更宽容的态度,欢迎舆论监督,做到有错即改,有助于公民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正如美国司法对传媒的宽容,是因为他们相信只有经历了舆论的风雨,法官才能变得更为强大和坚韧,才能更独立更公正,以此赢得人民的信任、尊敬、与服从,树立司法真正的权威。 第三,司法机关要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司法活动具有自身封闭型的特点。这种封闭性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渗入,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完善法院的信息公开制度。这种信息公开制度不是无条件,而是有条件的。对案件相关的信息公开,应该注意公开的时间和阶段。同时也要注意建立长效的信息公开平台,这样不但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能够使舆论的监督通过这种专业的法律信息平台,得到更好的吸收,从而使监督的力量更具有专业性。使得那些对审判独立的不合理的干扰的因素可以排除在案件之外。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客观、公开、及时、全面的报道,杜绝“暗箱操作”,把司法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评论与检验。 (二)从新闻媒体的角度,加强新闻媒体制度的完善,加大舆论的监督 第一,加强新闻媒体等制度的立法。司法改革并不仅仅是司法部门自己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体制上进行全面推进,才可以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成果。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制定《新闻监督法》,只有从法律制度上来确立长效巩固的机制才能确定媒体界入司法活动的广度和深度,明确司法机关和传媒在处理司法和报道时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把以上的活动都纳入法律规制内,使其在各自的领域内规范活动,从而避免在实际运作中的随意性。制定《新闻监督法》,应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首先,应明确新闻自由原则,因为新闻自由是监督所必需的,没有必要的自由就无法发挥监督的作用。其次,应对新闻监督对象予以明确。如有必要对如下对象监督:一是司法腐败现象;二是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三是司法人员的程序违法行为。再次,新闻监督除了必要合理外,还不能妨碍法院的审理,为保障新闻媒体对审判的尊重,此法应规定专门的惩戒程序,笔者不赞同严厉的刑法措施,只要在此法中更多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来进行惩戒,就可以达到保护新闻自由和尊重司法权威的平衡。 第二,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约束和限制。自由是相对的,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要在法律规范下行使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意味着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传媒舆论在发挥其监督作用的时候也应当具有自己的合理界限。规范舆论监督,在目前关于新闻传媒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没有一部正式的《新闻法》出台的情况下,一方面拓展传媒的行为空间,给予传媒在更大范围的实施监督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新闻行为的合理化约束,减少和遏制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性行为。具体来说有,(1)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要坚持真理,出于公心,要有纯正的工作动机,敢于坚持真理。二要实事求是,把握好度。三要字斟句酌,严密无隙 ,措辞得当,表述清楚。四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五要把监督向好的方向引导,有利于问题的解决。(2)新闻媒体与记者只有报道事实的权利,没有对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报纸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是报道不应带有任何倾向性,片面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客观全面,正确引导舆论。新闻工作者应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自己的职责,不能发生角色错位。记者的职责是传播新闻,引导舆论,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记者在行使报道权利时,不能超越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记者权限,误导舆论。记者不是法官,不是诉讼纠纷的裁决者。[6]但有些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自觉地充当起“判官”的角色,传媒干预司法,影响裁判这是新闻监督的误区,不仅侵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利,还有可能侵害对被告人接受公众审判的权利。所以,我们的新闻媒体再试着舆论监督之时,要多一些依法之心,多一些法律冷静,少一点偏激浮躁。 第三,新闻媒体要提高自身的从业素质。在社会转型时期,作为新闻媒体与记者本身,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也要努力学习各种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完善记者人格,用新的道德规范来匡正自身的思想和行为,正确认识自己社会角色的意义与价值切实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保证舆论监督良好的社会效果,找准并摆正自己的位置,同时更应该认识到新闻自由是负有社会责任的权利,新闻媒体在报道事实和意见时,应客观公正真实的报道,防止舆论监督触犯法律的禁区。 新闻舆论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法制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解决两者冲突时,不能简单限制或放弃某一种价值,而应试图在二者不同的价值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当然,现实中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是颇为复杂和微妙的,协调难度也是可想而知,对于这两者的冲突和矛盾的合理解决,不仅对促进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而且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实践中,既需要充分发挥和依靠法官与新闻记者的技巧,经验和智慧,更需要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和支持,在真正协调好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时,既要从观念上对司法和传媒各自的特性及运作规律有科学清醒的认识,防止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又要重视从制度上构建一套协调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既要使法院能真正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同时又要使传媒的舆论监督能真正发挥实效,相信在司法和传媒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在长期的磨合和协调努力下,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可以被限制在最小限度,我们期待公正的判决和理性的声音,从而推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注释】: [1]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步》,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9月版 , 第271页。 [2]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3]吴云浩:《司法走向自治之路》,《中国律师》,1998年第12期,第60—62页。 [4]陈瑞华:《刑事审判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5]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6]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版,第381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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