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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根源于司法公正
作者:黄欣兴 发布时间:2013-09-30 10:05:19
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并对司法机关提出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要求。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作风颇有微辞,一些司法不公不廉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源于司法的自治力、司法的说服力和司法的确定力,归根结底来源于司法本身的公正性。司法公信力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性沟通的产物,是司法在发挥纠纷解决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和法律发展功能过程中建构起来的信用关系。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利用司法手段定争止纷需要以其本身具有强大的公信力为前提。缺乏公信力的司法难以有效地解决人们在纷扰的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纠葛。 不公正的裁判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也会使司法公信力无可挽回地受到损害。如果不能做到司法公正人们怎么能信服、信赖司法呢?司法公信力源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靠的是公正的法律和能够公正地适用执行法律的高素质司法人员。法律本身的公正是以法律运用过程和结果公正为前提。但是即便是运用最高的立法技术制定出最先进的法律也无法确保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因为司法公正的实现,仰赖于诸多条件的具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整个系统的良好的运转。 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来看,导致当前司法公信力评价不高的原因很多,其一方面要从制度入手来寻求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才能建立起稳定、可靠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制以及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但是我们知道制度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也无法操之过急。作为司法人员,国家法律与人民权利的捍卫者,我们更多地应该关注在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作为司法人员,我们首先应该具备优良的个人品德,时刻恪守职业道德。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说过:“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人格道德不仅对自身的修身有重要意义,也是司法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者要有良知,知荣辱,不贪钱色,不畏权势,不以权谋私,能够担当自身承载的责任和义务,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其次,由于职业所需,司法人员应当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治思想,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法官要在纷繁复杂、快速多变的社会现象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掌握驾驭历史发展和引领社会进步的先进理论作基础。除了学习理论知识,司法者对具体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不应懈怠。虽然法律追求具有预测性,贵在稳定。但在正在急剧转型的中国,法律本身难言一层不变。没有刻苦专研地对法律进行研究学习,就不可能能准确的理解法律。对法律准确的理解是正确适用法律,将纸面的正义具体化的前提。法律得不到准确的适用,法律的权威必受挑战。那么正义又从何谈起?司法公信力从何谈起? 我们都是中国梦的践行者,而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法治这颗种子在古老的中华大地发芽、生根、茁壮成长。让每一个法律人携起手来,在通往法治的道路上一起努力前行!在实现人间正义的航道上奋力扬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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