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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语境下法官职业精神的构筑
作者:黄海峥 发布时间:2013-10-30 14:13:29
提要: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在现代社会高度诉求的司法公正语境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被社会公众寄予厚望,并指向其职业操守与执业质量,从而体现出审判工作的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和终局性,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要求法官这一职业共同体培植共同的精神信仰与追求,即构建独特而超然的职业精神。法官职业精神是一种精神文化范畴,是法院文化的内核和灵魂,其构筑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公平的实现。法官职业精神的构建,必须体现司法独立性等文化特性,并从其文化特质的高度来统领凝练成为法官共同体的信仰理念,使之成为法官的内心准则,让法官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最终上升为一种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升法官的思想境界,实现法官的职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从而构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基石。 时代命题:司法公正是法官责任担当和终身使命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这一论断的背后隐含两层意思,一方面指出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的作用弥足珍贵、不可或缺,另一方面直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内心追求,要求法官刚正不阿、公正司法。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都要依赖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达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识,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法治才能实现。[1]司法公正推动了人类社会从“自力救济”时代到“公力救济”时代的转变。一个社会若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就没有社会公正,也就无法建立起运转协调的社会秩序。[2] 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代表国家主持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按照理想的司法逻辑,法官的审判工作必须体现出其明显的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终局性特性和功能,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审判的整个过程中,法官扮演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其职业素养尤显重要。对此,培根曾作精辟阐述:“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但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德。”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力求通过自身的渊博学识见解、深厚的社会素养、强烈的职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能力达到自己终极目标——司法公正。“司法能不能维护公平正义,关键在于法官,因此,法官必须要有职业信仰。”[3]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身为一名法官,一方面作为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参与者、推进者,我们身上的担子更重了,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为实现梦想贡献力量,我们也感到无尚光荣、倍感自豪。[4] 法官职业精神本质:一种彰显司法特质的文化实力 在当代社会中,每一种职业都有其特性,并形成独特的职业性质或文化。同样,司法具有特性,法官亦具特性。法官与行政官员等其他群体不一样,不仅在具体工作分工、任务的不一,而且法官思维逻辑、语言风格、权利运行模式及职业道德要求具备独特的内在张力或约束力。法官作为法院工作的主体,其职业精神理应成为法院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当前,大力培育法官职业精神,增强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提升人民法院的向心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对于促进司法事业发展,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言,非常重要而紧迫。[5] 从本质上看,法官职业精神就是一种文化,一种独特的司法文化。法官职业精神的独特性即本质,源于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权具备明显的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终局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其实就是一种文化,它决定了法官独特的精神特质。 具体而言,法官是通过一定的实体或程序正义发挥作用,即通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各类纠纷,实现公平正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安宁的过程,所共同形成的独特职业操守和价值理念追求,这种独特的价值理念追求就是法官的职业精神。从微观事态生成层面看,法官职业精神的形成是法官在职业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综合素质,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包括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及职业作风等于一体的集合体;从宏观文化层面看,其内涵至少表现为对党和国家的热爱、对法律的忠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职业道德的恪守的一种理性化的职业信仰。这种理性化的职业信仰是法官职业从业共同体的内在精神特征,是法官内化外行的内在修为规则,是推进法治社会进步进程的一种文化“软实力”。 (一)对党和国家的热爱是法官职业精神首要要素 法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一位的是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永葆忠诚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审判工作的政治属性本身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修养与敏锐的政治觉悟修养。换言之,法官必须坚定政治信仰。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的体现,司法问题历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要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法官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方向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监督意识与形象意识。 (二)对法律的忠诚是法官职业精神的先决因素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法官只有一个上司,就是法律”。[6]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必须具备崇高的法律信仰。忠诚于法律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官永恒的道德。法官要自觉尊重法律权威、崇尚法律精神,忠实践行法律规则、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法官要依法办案,必须要深刻理解掌握法律,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推理思维,综合运用其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个性或特征的具体案件,查清法律事实,理顺法律关系,找出矛盾焦点,依照法律原则而做出正确处理的过程,从而才会实现司法的最佳社会效果。 (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法官职业精神的终极目标 司法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公正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所在,是司法的精髓与生命。司法聚合着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法官如果没有公正,则司法就失却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最高准则与价值追求。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公正司法,法官不仅要具备公正之心,还应当具有公正之为与公正之能。在案件审理、执行中要公正、平等地对待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规范自身行为,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做到形象公正;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执行案件,或是调解协调案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公正;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审判,使裁判结果体现法律公平,做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三者互为有机统一体,缺一不可。同时,法官还要具有公正司法的能力,杜绝错案的产生。[7] (四)对职业道德的恪守是法官职业精神的原则因素 从渊源上看,法官职业精神是历史传承和历史积淀的产物,其产生于法官职业生涯的道德操守,完善和发展于司法的实践过程,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司法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清正廉明、无私奉献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官必须严守清正廉洁这一职业操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受得住委屈,不为名累,不为利往,谨慎交友,择廉交友,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切实做到廉洁奉公。 法官职业精神构筑:增强文化自信力助推法治进步 文化凝聚力量,文化创造价值。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8]这一定义指明法院文化包含了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方面。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精神文化。精神文化属于精神、思想、观念范畴的文化,是代表一定民族的特点,反映其理论思维水平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观念、心理状态、理想人格、审美情趣等精神成果的总和。 法官职业精神属法院精神文化之一,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内容。法官职业精神构建的最大成效莫过于形成一种文化自觉自信。从文化自信本质进行考究,法官职业精神体现了法官对司法事业所形成了的信念和信心,并内化为坚定的精神信仰。这样的文化自信能够让法官更加尊重和珍爱的自己的职业,使法院更加具有行业优越感,这种珍爱和优越感会促使法官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言行。 法院文化建设是用文化的力量推动法院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助推法院审判事业的科学发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引擎。法官职业精神充实着法院文化的内容、彰显着法院文化的效能,它既源于法院文化的培育,又丰富和锤炼着法院文化的内涵。[9]在时代高呼司法公正的语境下,法官职业精神构建路径显得尤为重要,有必要站在整体文化建设的层面上,进一步弘扬优秀法院文化,增强法官的文化自信力,进而升华为其职业信仰,最终将法官铸造成为法治社会进程中无可替代的中坚力量。 (一)加强物质文化建设,增强法官献身司法事业的动力 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载体,体现于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层面,是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文化特征。法官是法院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的主体,法官职业精神的构筑与养成离不开相应的硬件设施支撑。随着时代的进步,法院物质文化也应与时俱进,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多从法官成长成才的角度出发,推动法院物质文化建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其物质文化基础较为薄弱,必须通过丰富法院物质文化建设的内涵,来促进法官职业精神的养成。 首先,多措并举规范司法审判活动载体,做到物有所值、物尽其用。结合新时期法院规划建设重点,加强各方面物质装备筹备,如加强立案庭、审判庭以及办公场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等审判载体的规范化建设,注重文化内涵和文化品味,既庄严规范,又富有亲和力,既专业化又便民化,既彰显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又切实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让审判设施本身体现出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其次,广开门路强化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做到特色优先、杜绝盲从。要从法院特有的历史出发,搞好文化展览室、阅览室、图书资料室等的建设,以及在办公区、审判区走廊悬挂中外法学家的格言、画像等方式,丰富物质建设的文化内涵,为广大法官营造温馨温暖、绿色健康、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如广西藤县法院在建设法院文化展览室过程中,就不盲目跟风其他法院,不求大求多全,而是着眼特色,突出为法官办案服务的中心线,决定在哪里建,怎样建,建大小等具体问题。院党组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征集广大干警许多有意义的意见建议和相关宝贵的实物、文字材料等,以较少资金在审判大楼楼顶建设了宽敞明亮的文化展览室,既能完整展现法院悠久而辉煌的历史,又增添了一处干警开展文化活动的好去处,增强了干警集体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再次,严格把关加大法院的数字化建设,做到设备不落伍、不浪费。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中心,建立审判信息网上录入、案件流程网上管理、审判活动网上监督的流程管理模式。依靠信息技术实现案件质量效果指标的自动生成,推进信息化管理在审判动态分析、质量效率分析、审判绩效考评方面的应用,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要建立案件信息审判区内部网上查询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更加透明的司法服务,为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提供更加公开便利的条件。 (二)加强制度文化建设,激发法官干事创业的内生力 法官职业精神建设必须调动法官这一主体的内在积极因素。从内因认知上看,法官职业精神的生成是法官基于精神上的自我满足与实现司法公正的认识,而伴随自身产生的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这种内心需求的向往与满足是恒久的内生力,最能体现法官职业精神的价值。做一个合格法官的心理倾向,是社会道德要求、法官道德规范在法官自身内化的结果。故而,以精神激励和制度保障为主的文化建设方式殊为重要。 要多方宣传核心价值观,注重凝练提升法院及法官精神特质。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从各方面冲击着人们的精神和观念。法官首先也是一个普通的人,其思想观念受社会影响也是很正常的,关键是法官能够坚守,能够在法官这同一堡垒中不“掉链”,不丢本色。所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很有必要。当前,各级法院应加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教育活动的宣传。如可提高法院的宣传力量,强化舆论分析与引导,用生动的笔触去感悟法官的真善美,弘扬法官一心为民的司法情怀,大力渲染法官优秀精神、品格和魅力,倡导先进的法官文化。 要因势利导,注重发挥表彰奖励作用。榜样的作用无限。对各业务部门涌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挖掘报道,通过召开表彰会、经验交流会、先进事迹报告、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激扬志气,树立正气,以先进典型培育先进,用身边的人和事激励法官投入到社会法治进步浪潮中来。 要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法官职业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环节。要探索对法官进行终身任免,而不可随意移调法官或撤销、免除法官的职务,实现法官的职业保障。要关注一线办案法官干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状况,完善用人机制,落实各项待遇,减少其后顾之忧,用切实的举措激励工作积极性,增强法官的组织归属感和职业尊荣感。 (三)加强行为文化建设,保持法官优秀品质不变色 精神之于行动,是一个哲学的范畴。在法院,法官职业精神需要在司法活动中反复印证,经过再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过程,不断内化为内心的职业信念,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得以强化,最终成为法官独特的司法文化。 要制定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规范,推进司法作风建设。依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等特性,法官要保持保守、被动、谦抑的行为方式,努力慎言慎行。而司法作风问题的主要表现为司法行为与业外行为,要不断探索完善科学化的管理制度,引导法官由他律走向自律,永葆廉洁公正本色。法院要鼓励法官独立思考,独立裁决,限制开展案情讨论、案件请示;鼓励法官之间保持“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同事关系,限制法官之间牵涉太多的人情、利益往来;鼓励法官深居简出、减少社交,限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往来密切;鼓励法官严格依照程序办案,禁止法官损害当事人程序利益;鼓励法院领导只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禁止对法官司法决策施加压力。要通过主办人责任制用案件效果责任约束审判执行人员尽职尽责,推行“案件负责制”的司法目标责任制,狠抓司法责任落实,增强法官公正、高效司法的责任感。 要搭建提升法官职业才智的展示升华平台。职业受认可是每一个职业人的追求。对于法官而言,其最大的追求莫过于通过个体的司法智慧,在一个个具体争议案件中实现定纷止争,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增强这种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的目的是指引法官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的厚度,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吃透法律精髓。这一能力的提升既需要法官不断深化自身知识结构,也需要长时间的实践修炼。法院应营造良性竞争的环境,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积极进取的氛围,让干警在工作的岗位上建功立业,在事业的奉献中完善自我。通过岗位责任制考评等各种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地进行品格、业绩、能力考评。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岗、办案标兵等活动,切实提高广大法官的执法水平和司法能力。 要搭建起长效的学习成长平台。学习是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永恒主题。通过举办讲座、举办经典书评和心得征文比赛、开辟相关刊物栏目等形式,以及开展评选优秀法官、调研拔尖人才、调解能手、经典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等活动,推动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的成长成才。可以组织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交流会,推广现场教学,展示审判技巧、交流审判经验。加强实践锻炼,将新招录干警、新任职法官、审判长派往基层一线锻炼,对不同业务部门法官加大交流力度,尝试建立院外培训基地,选派法官跨系统挂职学习,帮助法官丰富多领域的知识储备,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官职业精神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短时间内将无法看到中国法院和法官的精神面貌有明显的改变,概因文化演进之特性,其过程虽是渐次而进的,但也是最能产生内生推力的,我们只要坚持文化构建的方向努力前进,在与其他司法改革举措的相互作用下,将有效推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呼应时代的呼声。 【注释】 [1]应松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2013年6月6日《人民日报》 [2]王俊峰: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2013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报》 [3]陈陟云:司法公正关键在于法官,2013年1月31日《南方日报》 [4]余茂玉: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官要勇于担当,2013年6月26日,中国法院网 [5]李少平:法官职业精神:司法公正的灵魂和根基,《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 [6]陈光中、江伟教授主编的《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7]舒东龙:论法院精神文化视角下法官职业道德的铸造,2013年5月25日,光明网 [8]邴爱峰: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S1期。 [9]同[5] (作者单位: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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