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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低成本途径
作者:方正权 丁戎   发布时间:2013-11-29 09:50:11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结构的变化、制度控制手段的法律化等方面的变革,中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升华,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时代和当代中国实践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1997年,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6年来,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但中国是个有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尽管从清末民国直到现在经历了上百年的社会改革,但是人治的特征仍然根深蒂固,其主要表现就是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而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引发了规模空前的社会变化,社会体制、社会结构都在发生巨大的转变,它不仅是一场经济领域的转型,而且是一场全社会、全民族的思想、文化、政治、心理等方面的全面转型。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仅依靠长官意志和行政手段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而法律制度由于其非人格性、确定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则应该理所当然的取而代之成为一个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调控手段。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是适应经济秩序的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社会就是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使人们都能明知和预见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使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使人民内部和外部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使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从而才能最终形成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稳定社会形态。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二选择

    所谓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发达的政治文明和先进的治国方式,它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徐显明曾指出:“文明的最主要标志是社会法治化。所有的人都能有尊严地进行生活和交往,尊重人,爱护人和无差别地对待人的观念和行为成为社会主流道德,这种文明依赖于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法令行则团治,法令驰则团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当今中国,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但中国发展所需要的和谐,必须是在科学有序法制环境下的和谐,而不是混沌的一团和气。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如果还停留在人治的老思路上,就会给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损害,因为领导没有三头六臂,长官不是无所不知的圣人,行政命令更不能包治百病,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能越维越不稳。我们必须理性面对矛盾焦点,摈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哲学,打破“越维越不稳”的“信访怪圈”,转变社会治理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起公正、有效的执法、司法体系,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转变。

    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发生来形成和维持秩序。其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提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制、仲裁机构,由其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其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治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但是,它可以降低它的发生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秩序保障。深化改革、推动发展,需要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更需要法治。只有真正走上法治的康庄大道,中国才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低成本途径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成本是为过程增值和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邓小平曾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和谐社会是有秩序的社会,尊重人权的社会,崇尚正义的社会,也必然是追求效益和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在现代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较少的资源投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效益的社会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完善的社会。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责无旁贷地负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

    法治的社会功能是法的功能的一种特殊的、完善的状态。法治的正功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通过正当化国家权力,促进价值多元化和解决纠纷而实现社会整合功能;通过降低社会交往和管理成本,促进市场效率和个人自由而实现福利增量功能;通过确立法律的正义形象,形式合理性及权威性而达到其意识形态功能;通过秉持有限理性论,破除权力迷信和确认基本的法律价值而实现法治的批判功能。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操作性的技术体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至上性的、权威性的地位,要取得相对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的优先性,会创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秩序类型。

    人们并不是无缘无故地推崇法律至上或自发愿意生活在法律的统治之下的。其中很现实的理由就是法治下的生活总体上能够为社会、为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人带来更多的利益,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注:个人对社会、对法律的服从和尊重,其中也有个人的情感依赖因素,有借助于社会、法律而获得个人生活之意义的因素。但这种情感依赖和意义渴求其实也可看作是精神利益的一部分。)法治之优于人治,最根本的也在于法治更有利于人的发展。法治的推行能够形成一种特殊的秩序类型。这种秩序能尽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因素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涉,能够尽最大限度克制有权者个人的任意性及其他情感因素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这种秩序是一种自由而开放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个人的创造性被发挥,国家权力的任意性被抑制,社会矛盾被尽可能的缓解。这种法律秩序是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一种稳定、和平的秩序是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重要方面,法治秩序作为一种稳定、发展、和平、自由、开放、理性等有机统一的秩序会比人治更有助于社会发展和增加社会效益。首先,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可以大大增加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可测量性,提高人们对未来的信任度,因而法治是建构畅通而稳定的社会沟通机制的一种努力。其次,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为个人活动提供指引和安排,并为国家活动提供合法性和具体范围,这显然会降低人们交往的谈判成本,提高人们交往的信用与可靠性,且它使交易可以扩展至更广阔的范围。通过法律促进合作,减少冲突,降低交往成本,都会增加社会的效益。而在人治模式下,人们受“青天思维”的影响习惯于找领导解决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否认其在特定历史和社会背景下作用,但放大这一作用,则容易使人们对自己行为和未来后果的预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会造成信官不信法的倒退,会造成司法和行政的大量重复,机械的维稳,更是会占用大量的社会成本、造成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大量浪费,使社会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法律通过建立信任和稳定的行为预期,而达到社会交往的简化,这是降低社会复杂性而使之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的有效作法。法律是社会分化和降低复杂性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律通过具体指定行为者与角色的关系,并对社会系统中各单位之间的协作进行归类以减少复杂性。第三,法治原则的推行可以克服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任意性,克服其权力的偶然性,划定其行动的界限,使国家权力和社会自主领域有个相对明确的界分,社会的机体也因此而更健康,更有活力。法治原则的贯彻可以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减少国家自我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成本。通过法律可以界定国家权力的各种职能范围,明确其分工,有效抑制国家权力向专制的蜕变,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政府的清廉。  

    四、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时期,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中国的法治建设已没有足够的时间走完西方法治社会上百年的漫长道路。只有立足本土,借鉴西方经验,树立起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尽快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一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伴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逐渐发育和成长,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许多法律中双向控制因素加大,逐步改变了法律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这一传统法制特点,渐渐出现了法律为民众和社会对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可以监督和制约的局面,使国家和政府由单一的执法主体逐渐演变成既是执法的主体,又是守法的客体。使法律是国家单向统治社会的工具逐渐演进为法律既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又是社会和公民进行自我保护、制约、抗衡国家权力的工具。这既是立法的进步,又是社会文明的发展。标志着法制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逐步丰富,也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良好条件。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仍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既要注重经济方面的立法,又要关注政治、文化、社会方面的立法,做到全面协调,均衡发展。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立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的立法,不能脱离客观需要急于求成,也不能没有计划盲目立法。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提高立法质量。

    二是努力在全社会树立现代法治理念。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诚然,几十年来的法学发展、普法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法律的地位得以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这种变化是缓慢的,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旧的人治观念仍然统治着大部分人的思想。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意识很强,仍然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台的法规也往往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破坏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颇有深意,发人深思。治国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权。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懂法治、讲法治。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应该是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否则,仍是有“法制”,无“法治”。依法治国,当旗帜鲜明地反对“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 把法律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规则,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讲话、文件、指示、批示发号施令的旧习,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是大力培植大众法律文化。大众法律文化是社会和广大人民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其他各种法律问题的价值评判,它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和中枢,是实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没有相应的大众法律文化,人们就无法形成对法律价值的共识和认同,法律实施的基础就必然单薄和脆弱,法律就会成为人们漠不关心的东西。如果不能形成和建立起大众法律文化,就会导致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社会文化土壤的贫瘠和社会基础的薄弱。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视野得到了极大的开阔,传统的思维方式得到了改造,新的思维方式正在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运行,使人们的主体意识得到极大的增长,平等、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观念得到孕育产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逐步得到改革,这一切都为大众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形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我们必须抓住当下一切有利的因素,尽力消除不利因素,培育有利因素,尽快形成大众法律文化。要坚定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坚持经济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坚持对外开放,广泛吸取人类文明成果;认真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做到各种社会活动有法可依;必须建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监督的法律制度,真正确立法律至上原则,变权力神圣为法律神圣,并使它具体落到实处,使官员和人民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为培植大众法律文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客观存在;必须大力发展教育,将提高公民素质作为事关民族兴旺发达和命运前途的战略问题来对待。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站到了新的起点上,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无疑也将上升到更高的层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重道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刻不容缓。虽然我国法治建设现状仍然问题重重,推进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过程充满艰难险阻,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明确的,前景是光明的,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我们别无捷径可以选择,只能毫不动摇地脚踏实地地走下去,并最终推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与繁荣。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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