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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赌博人员抢赌资的行为定性?
作者:帅和水   发布时间:2013-08-29 09:48:24


    【案情】

    揭某身上携带人民币1500元在某赌场参与赌博,在之后的赌博中大部分已输给帅某。因无法回本便威逼帅某退回其赌输的钱,帅某表示同意并从上衣口袋拿出钱准备退还时,揭某嫌其动作慢殴打帅某致其无力反抗,并趁机抢走帅某身上全部的钱共计21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揭某只是要回自己赌输的钱,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故本案揭某的行为应由治安管理来进行处罚,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参与赌博的人员在赌场内抢劫他人赌资以及抢劫超过其所输赌资部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应如何定性?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抢劫罪,是以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以赌资赌债等特定财物为对象进行抢劫的案件,各地法院在定罪量刑上结果差异较大。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司法界及各地法院在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于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这就明确了抢劫赌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具体在实践当中,参赌人员在赌场内抢劫赌资的情况较为复杂,对于行为人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对于抢劫赌资,通常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参赌者抢劫他人赌资,二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三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输赌资。1、抢劫他人赌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论处。赌资属于“持有或占有的来源具有违法或犯罪性”的财物 ,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允许其他行为人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方法任意地占有该财物,其权属应归国家所有,应由国家予以没收,抢劫赌资即侵犯了国家所有权;其次,抢劫他人财物并不限于被抢人对该财物处于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状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某非法占有目的即可;再者,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赌资),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及人身权利。因而抢劫他人赌资客观方面及犯罪客体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只要抢劫人有某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即应以抢劫罪惩处。2、对于只抢回自己所赢赌债的行为,符合罪行法定原则,不构成抢劫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就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虽然有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行为,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主观方面与抢劫他人赌资不同,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主观上是以暴力等方法索要某非法债务,但其抢回赌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内容有所不同,因而阻却了其抢劫罪的构成;其次,对此行为如以抢劫论处不符合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因为毕竟索回赌债的人比其他抢劫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抢意见》的规定,不以抢劫罪论处。 3、对于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理由是: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其赌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应予没收。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自己所输赌资性质的认识毕竟不象抢劫犯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行为人抢劫自己所输赌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索回,与一般抢劫罪某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其主观恶性及危害性较小,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根据上述分析,故本案中,揭某所抢得的金钱数额明显超出所输赌资的范围,在抢劫过程中,主观上不仅有某非法占有赌资的故意,也不仅以所输赌资为限,明显具有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符合《两抢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本案中揭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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