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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强拿硬要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作者:帅和水   发布时间:2013-09-05 09:55:55


    【案情】

    曾某伙同万某来到某中学想从该校学生处敲点钱用。当他们看到该校一学生严某后便喊住严某,并将其强行带至学校一角落罚跪,逼迫严某交出了身上的12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曾某使用的是轻微暴力,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情,且索要的数额是学生随身携带的少量钱财,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案件在定性上确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极易混淆,两者在主客观方面存在某种相似性,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使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有本质区别。要区分清楚“强拿硬要”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抢劫,应当按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的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

    1、两者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刺激、蓄意生事、挑衅社会,“强拿硬要”行为是寻衅滋事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耍弄威风,追求精神上的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次要目的,只是被作为寻衅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已。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来占有财物,因此,占有财物才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暴力控制或暴力威胁则被作为一种手段。

    2、两者的犯罪客体、犯罪地点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向社会挑战,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的财物;抢劫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其不希望其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不去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他们看见与否均不影响其“强拿硬要”行为的实施。

    3、两者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1)占有财物的暴力强弱程度不同。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一般只用轻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一般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来索取财物,被害人还是可以反抗或求救,不会有致人重伤或死亡危险;而抢劫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较大,通常会使用凶器,使得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重伤或死亡的危险。(2)占有财物的目标数额不同,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一般只是“小拿小要”;抢劫中“强拿硬要”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财物为目的。

    从本案的情形来看,主观方面,曾某伙同同案犯万某强索财物,从他们选择的作案地点、选择作案对象等,反映曾某等人并非无事生非,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而非为了教训严某来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客观方面,曾某强索财物,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对严某还实施了罚跪,情节恶劣。本案抢劫金额为120元,但是抢劫金额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纵观全案,曾某与万某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将严某劫持到校园角落,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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