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诈骗过程中被识破抗拒抓捕刺伤他人如何定性
作者:陆志强   发布时间:2013-09-04 10:43:34


    【案情】

    被告人欧阳以搞工程需要钢材为名,到梁某某的钢材店联系购买钢材,双方经讨价还价,最后以6公厘钢线材每吨3950元、8公厘钢线材每吨4000元的价格达成口头协议。次日,被告人欧阳叫上黄某某随其联系好的货车到百色市四川大酒店对面地磅处过磅。过磅后,被告人欧阳及陈生(钢材店雇员,化名)随车到钢材店装了三捆6公厘的钢线材后又返回过磅,三捆钢线材的重量为4.62吨,价值18249元。过磅后,被告人欧阳即叫黄某某随车先走,自己谎称要等第二辆拉钢材的车而与陈生留下。黄某某随车走后不久,被告人欧阳打电话对陈生说:“另一部货车在半路撞车了,你用摩托车托我到百色市太平街我的住处取钢材款。”陈生信以为真便托他到太平街。后被告人欧阳趁陈生停放摩托车之机,迅速窜进巷里逃离,陈生意识被骗即电话告知陈某某(梁某某之妻)。陈马上叫张某某、翟某某等人前去寻找。当张某某和翟某某骑摩托车在百色市桂林街路口红绿灯处见到被告人欧阳正从一辆三轮摩托车下来要上另一辆“的士”出租车时,翟某某、张某某即上前抓住他并说钢材没有付款不能拉走并要报警时,被告人欧阳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伤翟某某后逃走。经法医鉴定,翟才辉的伤属轻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着两种不同的定罪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应给予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以搞移民工程需要钢材为名,骗取钢线材4.62吨,价值18249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在诈骗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跑,被该店员工张某某、翟某某抓住,并说钢材款没付不能走时,即持刀将翟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致翟某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钢材4.62吨,价值18249元,且在实施诈骗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应予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一)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事后抢劫案例。事后抢劫也就是转化的抢劫罪、准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事后抢劫须具备3个要件: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过程中;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个当场通常指的是作案现场,但是也包括由这个作案现场延伸的一段距离,特别是跟踪追击的场合。3、具备3个目的之一:(1)抗拒抓捕,这个抗拒抓捕既包括军警人员的抓捕,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抓捕,并不限定,是任何人的抓捕。(2)掩护赃物,即护住赃物不被人夺回。(3)毁灭罪证。

    (二)本案被告人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本案中被告人就是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他人受伤的,但其使用暴力的地方不是在地磅处,而是转了两个地方才实施的暴力。首先,被告人在地磅处过磅并让人拉走钢材后先骗取店员的信任让店员和他到别处取钱。其次,到了百色市太平街后趁店员停放摩托车之际迅速窜进小巷里逃离,而此时店员马上就意识到被骗,立即打电话给店主等其他人进行追寻。最后,另外的两个店员骑摩托车在百色市桂林街路口红绿灯处见到被告人正从一辆三轮摩托车下来要上另一辆“的士”出租车时,他们即上前抓住被告人并说钢材没有付款不能拉走并要报警时,被告人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伤翟某某后逃走。

    (三)本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场所符合当场使用暴力的抢劫罪这一犯罪性质。被告人实施诈骗到逃离并刺伤他人的这一过程虽经过三个地方,但这是一个现场很紧凑的过程,符合了为抗拒当场使用暴力这一抢劫罪的犯罪性质。这个当场就是本案的作案现场,也就是由起初的百色市四川大酒店对面地磅处这个作案现场延伸到跟踪追击的另一场合百色市桂林街路口红绿灯处。而且,被告人一逃离,被骗的店员立即就意识到被骗了,紧接着马上进行追寻,这也是一个主观意识很紧凑的一个过程。几个场合是连续不断的,而且受害者被骗及追寻的主观意识也是连续不断的,这就是一个完整的作案过程,也就符合了当场使用暴力抗拒追捕的抢劫罪犯罪性质。

    (四)本案需另注意的两个问题:

    1、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骗说去领钱而趁机溜走时,被骗的店员不是马上意识到被骗,而是过了十几分钟才意识到被骗,紧接着才进行本案中的一系列追捕行为,因受害者被骗及追寻的主观意识已中断,不是连续不断的,被骗的场所和使用暴力的场所也就中断,不是同一场所,这就不符合当场使用暴力这一性质,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了。

    2、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骗说去领钱而趁机溜走时,虽被骗的店员马上当场意识到被骗并进行追捕,但到第二天才发现被告人而被使用暴力,这也使被骗的场所和使用暴力的场所中断,不是同一场所,也不符合当场使用暴力这一性质,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  

    综上,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钢材,且数额巨大,在实施诈骗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