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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用石块砸车致车停再暴力劫财行为的定性
作者:陆志强   发布时间:2013-08-26 09:55:21


    作者李琳萍于2013年8月21日在光明网刊登了《用石块砸车致车停再暴力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一文,笔者对李琳萍的观点存有不同看法,故撰写本文,以之商榷,也请网友们提出见解。

    【案例】

    笔者(李琳萍)近日看到新闻报道这样一个案例,张某驾驶自家轿车在国道上行驶,在桂林市某镇的一个路段,其车的挡风玻璃被飞来的石块砸中了,其紧急将车停靠路边。但是有二人手持刀具围了上来,威胁张某,要求张某将值钱的财物交出来。张某遂交出了手机和现金8000元。二人获款后迅速逃离现场。张某遂报警,警方于三日后将二犯罪分子抓获,二人供述其采取飞石砸车窗抢劫的车主的犯罪行为还实施了三起。在报请批捕时,对于二人的定性问题出现了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二人通过暴力非法劫取他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理由是二人飞石砸车的行为足以造成汽车倾覆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种意见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二被告人飞石砸车,导致车辆损失。

    【评析】:

    李琳萍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破坏交通工具罪。其理由如下: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案中,二被告人用飞石砸正在行驶中车辆车窗、玻璃的行为,高速行驶中的车辆是一种危险的交通工具,开车亦需高度集中精神,突然的飞石砸车,会在很大程度造成司机紧急制动汽车,造成汽车倾覆,而随后而来的汽车则可能造成车辆连环追尾的事故发生,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二人的目的在于劫取财物,但是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其犯罪目的不影响二人构成本罪。

    笔者对李琳萍的观点,有着自己不同的看法:

    一、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

    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种正在执行和随时可能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是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例如,在长途公共汽车中途停车休息时,甲把汽车的重要部件刹车泵偷偷拆下,汽车开动后,因不能刹车而造成翻车事故,致多人伤亡,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坏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响安全运行的协助性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卧具、坐椅、卫生设备等,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本案中,二被告人为了实施抢劫,用石头砸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挡风玻璃,因为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也是一种危险的交通工具,开车需要高度集中精神,突然的飞石砸车,会在很大程度造成司机紧急制动汽车,造成汽车倾覆,而随后而来的汽车则可能造成车辆连环追尾的事故发生,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这一点看,笔者与李观点一致。

    二、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犯罪客观特征,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3、犯罪主体特征,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刑法》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特征,只能是直接故意,且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看,二被告人通过用飞石砸车辆的挡风玻璃或车窗,使得车主停车检查时,然后持刀威胁车主劫取财物,据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从本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进行分析

    本案中,二被人的犯罪动机以及犯罪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但二被告人在实施这一个犯罪行为时,却同时侵犯两个犯罪客体,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况,即同时触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指基于一个罪过所实施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确实故意行为还是概括故意行为,则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由于行为本身有多重属性或者行为造成了多个结果,使得一行为在形式上和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

    四、从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抢劫罪的量刑幅度进行分析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重的量刑档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如果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轻的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本案介绍的案情中,二被告人除了这一次的抢劫外,二人还供述其采取飞石砸车窗抢劫车主的犯罪行为还实施了三起,符合了抢劫罪中多次抢劫的情形,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范围进行量刑;另从抢劫数额来看,就这一起,二被告人就抢了一部手机和8000元现金,对在桂林市的某镇,这一个数额应算是抢劫数额巨大,也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范围进行量刑。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对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故本案中,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要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量刑要重,故应以抢劫罪来定罪。

    综上,笔者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且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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