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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撞人出事故 挂车有险优先赔付
发布时间:2013-10-22 14:19:33


    本网讯(李传林 徐彦召)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忽视不计免赔险,但投保此险之后,能把本应由车主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次转嫁给保险公司。10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的大货车因其挂车买有不计免赔险而减轻了不少负担。

  2012年11月27日6时30分左右,王晓兵驾驶大货车沿郑州市北四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四环与师家河村口时与骑电动车的李美丽相撞,致使李美丽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认定,王晓兵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美丽无责任。王晓兵系张盛雇佣司机。

  事后,李美丽被紧急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因左肩锁关节脱位,李美丽共住院25天,期间共花费28070.07元,其中张盛垫付21500元。

  出院后,双方协商未果,李美丽将大货车主张盛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大货车主对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起诉数额过高。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大货车的主车没买不计免赔险,自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超出部分不应承担。

  另查明,张盛在保险公司对其所有的大货车的主车和挂车均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其中主车的三责险未买不计免赔,挂车买有三责险的不计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予以确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三责险的保险人,其分别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主车、挂车连接使用应视为一体,因主车三责险未购买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免赔百分之二十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应按照主车和挂车一体,优先使用挂车的三责险不计免赔。

  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依法判处保险公司在大货车机动车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和三责险内赔偿李美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448.97元。

  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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