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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被杀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子女提起侵权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21 14:36:16


    本网讯(邓海燕 罗美娟)  黄鑫、黄芸的父亲黄普照被人砍死了,黄鑫、黄芸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赔偿。近日,经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黄鑫、黄芸撤回起诉。

    2012年10月26日,百色市人民检查院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1993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黄星酒后与被害人黄普照打桌球赌钱,发生争执,黄星持斧头砍中黄普照左颈部,两人即被群众拉开。当晚,黄普照因伤势过重死亡。因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2日,法院判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013年9月9日,原告黄鑫、黄芸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黄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11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法院才能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事实、理由”是指能够支撑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黄星杀死黄普照一案,因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已认定罪名不能成立。原告起诉请求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刑事认定为基础,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即本案不存在能够支撑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原告起诉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官释法,原告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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