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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疑妻出轨迁怒岳母致轻伤 自首赔偿获免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1 15:59:45


    本网讯(廖华英)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危浩男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危浩男与苏婉儿于2008年2月开始同居,之后生育二儿一女。从2013年3月开始,因苏婉儿不在其家居住(回娘家丰城市新城区观园小区居住),被告人危浩男怀疑苏婉儿有出轨行为。同年4月3日晚,被告人危浩男在朋友家喝了酒,便邀李光亮(已作行政处罚)一起去苏婉儿的娘家找苏婉儿。当晚8时30分许,二人来到新城区观园小区5栋苏婉儿母亲雷春娣家。苏婉儿的嫂万佳萍一人在家,万佳萍见状打电话告诉了雷春娣。被告人危浩男怀疑苏婉儿不在娘家居住,与万佳萍发生口角,被告人危浩男遂用脚踢万佳萍,万佳萍身感不适,被告人危浩男同李光亮便将万佳萍扶下楼,准备送往医院。雷春娣在单元楼梯口碰到被告人危浩男,李光亮打了雷春娣一拳,雷春娣往附近的麻将馆跑,被告人二人追到麻将馆,被告人危浩男对雷春娣进行殴打,小区居民见状及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将李光亮抓获,被告人危浩男逃走,后于同月25日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雷春娣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伤势为轻伤甲级。

    雷春娣因伤花费医疗费用14365.91元,万佳萍花费医疗费用1122.42元。案发后,被告人危浩男赔偿雷春娣、万佳萍医药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危浩男怀疑苏婉儿有出轨行为,酒后到苏婉儿娘家寻找苏婉儿未果,便怨恨于苏婉儿母亲,并伤害其身体,致其轻伤甲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案的发生是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危浩男犯罪较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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