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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情人登记结婚 “妻子”诉离获偿
发布时间:2013-10-21 09:40:26


    本网讯(冯艳)  一对男女同居生活了25年,因为男子起外心和“第三者”登记结婚,妻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男子赔偿。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准许原告雷敏与被告戴家勇离婚;二、由被告戴家勇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给原告雷敏。

    1988年间, 雷敏与戴家勇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农历10月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酒席。1989年3月和1991年7月先后生育两个儿子。雷敏与戴家勇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而两人的生活很快就有了摩擦与裂痕。雷敏怀疑戴家勇外出与别的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雷敏因家庭开支困难外出广东打工,每年年终均回家看望儿子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然而,雷敏与戴家勇的感情已经慢慢地疏远。从2009年开始,戴家勇带一名年轻女子回家非法同居,雷敏知道后便不再继续回戴家勇家生活。戴家勇于2012年1月与年轻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雷敏遂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戴家勇离婚,并请求戴家勇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

    被告戴家勇的答辩意见,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因为原告外出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15000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0月按农村习俗摆结婚酒席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89年生育长子、1991年生育次子。原告从1988年到2003年均在被告家生产生活,与被告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群众也公认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因此虽然原、被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形成稳定的事实婚姻关系。被告于2012年1月再与一名女子进行结婚登记已构成事实重婚,庭审中被告对事实重婚也表示认可,但认为造成重婚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多年外出不归所致,仅同意与原告离婚,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被告以原告外出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被告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被告的重婚事实让原告无论在精神上或物质上均受到不小的伤害,被告应依法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原告请求赔偿15000元偏高,结合当地生活经济状况及原告多年外出打工等实际问题考虑,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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