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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殃及拾荒老人 死者养女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1 13:53:05
本网讯(邓凤明 陆燕玲) 一拾荒老人李寿疆,凌晨回家途中遇两货车相撞,被其中一辆货车尾部碰撞当场死亡,受害老人李寿疆的养女李晓月因为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李晓月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4829元。 2012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黄铭生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宋惠兰的桂K95856号中型自卸货车沿324国道由贵港往玉林方向行使,被告夏雨生驾驶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K95856重型仓栅式货车对向行驶,至324国道1507KM+400m处时,被告黄铭生在避让行向前方与其同向行走的行人李寿疆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占用对向机动车道行使,导致桂K95856号货车车头与桂R32415号货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随后桂K95856号货车尾部撞到行人李寿疆,造成李寿疆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黄铭生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夏雨生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寿疆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再查明,李寿疆,男,58岁,农民,父母均已过世,未婚,自1995年开始与一名叫阮萱的女子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1996年收养有一女儿名叫李晓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阮萱到庭明确表示放弃对李寿疆因本次事故死亡赔偿款的继承权。因为赔偿问题,李晓月作为受害人李寿疆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黄铭生、夏雨生、宋惠兰、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5342元。其中,桂K95856号货车在被告杜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桂R32415号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在上述保险期限内。经核实,本次事故造成李寿疆死亡,给李晓月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04620元、丧葬费170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633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482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阮萱与李寿疆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不属于事实婚姻,阮萱没有合法继承权,且阮萱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李寿疆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位即其养女李晓月。因为本次事故造成李寿疆死亡,给李晓月在精神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由黄铭生、夏雨生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及黄铭生、夏雨生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按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平,法院支持李晓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因本案的肇事车辆桂K95856号货车和桂R32415号货车均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2414.50元[(134829元+10000元)×50%]。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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