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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物时被电击伤 商场有责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22 10:51:17
本网讯(李晓庆) 购买到物美价廉的物品是人们去商场购物时最大的满足,但购物者在购物之余,其人身安全也应该得到商场的保障。10月21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购物者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金属设备电击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爱家商场赔偿原告张兴旺各项损失共计5600.36元。 2013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张兴旺在爱家商场一楼肉类和蛋类柜台欲购买商品时,遭柜台上的金属设备电击,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上肢电击伤。张兴旺与该商场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兴旺与爱家商场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张兴旺无奈之下起诉,请求判令爱家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之所以规定经营者负有该项义务是因为经营者最了解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爱家商场对张兴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兴旺遭受损害的事实清楚,对张兴旺的损失应予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丰富物质生活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大量的危险与隐患,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正是源于这种社会现实的需要。社会危险的增多,也使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开始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义务范围从消费品自身的安全逐渐扩展到消费环境的安全。本案中,某商场未能谨慎消除经营场所的不安全因素,致使经营场所内设施、设备致人损害,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当时刻拧紧安全保障这根弦,注重把好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关,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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